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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幼平:如何理解区块链、通用证书、1CO、STO、加密货币等政策定义?

声明: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边肖:记得要集中注意力! 区块链领域是新生事物,政策和监管都是“摸着石头过河”。中外都没…

朱幼平:如何理解区块链、通证、1CO、STO、加密币等的政策定义

声明: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边肖:记得要集中注意力!

区块链领域是新生事物,政策和监管都是“摸着石头过河”。中外都没有定式,未来都有变数。

文|朱幼平国家信息中心中国经济网管理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区块链经济学家

1.从央行的报告中定性比特币是金融资产。

前天(2018年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称比特币和以太坊为加密资产,属于私人金融资产,非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等同于货币的法律地位。

业界热议,兴奋不已。央行报告肯定了比特币、以太坊等加密货币是资产。因为既然是资产,就和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一样,可以受到“民法”的保护。

实际上,这份报告使用的是央行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的说法。《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律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在性质上,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但作为互联网上的一种商品交易,普通人有参与的自由,风险自担。

也就是说,早在2013年,中国的政策就承认比特币等加密货币是虚拟商品(加密资产),普通人有参与的自由,风险自担。只是因为后来监管严格,包括2017年94取缔1CO和交易平台,以及今年824执法更严,所以不敢坚持比特币是加密资产。

所谓94禁令,即2017年9月4日中国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所谓824严控,即《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这些政策都是针对1CO的,不涉及比特币等加密货币。2018年10月1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央“网信办”)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区块链企业,不涉及比特币等加密货币。换句话说,关于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定性,2013年的政策文件仍然有效。

2.比特币等加密货币受法律保护吗?

我们说,准确的说,1CO及其交易平台是违法的;炒加密货币和矿是灰色的;做区块链技术和应用是世界各国都鼓励的,当然合法;甚至卖矿机这种本质上是设备供应的都是合法的。

(1)国内禁止1CO及其交易平台,包括:禁止1CO及其交易平台的各种品种;禁止在境外合法的1CO及其交易平台在境内开展业务;禁止在会议、会场、大咖平台、微信等社区、媒体、支付和金融工具、代理销售中支持1CO及其交易平台。

(2)炒加密货币和矿是灰色的。2013年的政策文件说,人人可以参与比特币等加密货币,风险自担,但实际上默认了炒加密货币和挖矿不违法。如果因为炒加密货币、挖矿而打官司,法律保护你都不容易,更别说怎么打国际官司了。这里很复杂。与股票投机相比,加密货币投机不仅要承担市场下跌的风险,还要承担额外的法律风险。当然不能偷电给矿,偷电就是偷;不能违反外汇管制在境外交易所交易,也不能参与非法的1CO交易。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比特币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财产范围,但在实践中,如果比特币的非法交易行为导致了“实体”财产的损失,仍然受到法律的规制,但非常复杂。

以下是四个典型案例。

第一种情况通过数据资产判断。

某科技公司员工钟某利用职务之便,从公司盗取100个比特币。海淀检察院批准逮捕了Zho

2018年3月22日,李向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科技公司搭建比特币交易网络平台是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北京东城法院对该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第三种情况是平台违法。

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民终274号”侵权纠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比特币交易平台为比特币交易提供网络平台时,在用户账户充值、交易异常时,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即在未核实用户身份的情况下,对用户账户充值,发生异常交易情形的

判决平台对法院综合平台的违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及其起到的不良示范作用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第四种情况最为积极,按照特殊虚拟财产来判断。

深圳国际仲裁院认为,比特币作为财产应受法律保护,但不产生利息。深圳国际仲裁院认为,“包括94公告在内,没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持有比特币或个人之间进行比特币交易,只是提醒公众注意相关投资风险。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只是不能作为货币(即法币)在市场上流通。但没有法律法规禁止其成为私人交付或流通的对象。”

深圳国际仲裁院也认为,“比特币、比特币现金、比特币钻石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货币,因此不存在比特币、比特币现金、比特币钻石对应的利息。”

深圳国际仲裁院的这些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有司法判例的空白,具有相当重要的示范意义。

3.世界各国各地区政策法规比较

联系到前天(2018年11月1日)香港证监会公布的《香港证监会虚拟货币监管规定》,需要比较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政策,可能更有利于明确区块链、通证、1CO、STO、加密货币等类别的政策性质和监管方式,大家都有一定的头脑。

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在世界各地都受到支持,甚至是争夺。Pass是区块链技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应该分离。我们认为,企业,甚至企业生态,把通行证作为一种激励手段,类似于积分,做发行货币的通行证,不做募集资金的1CO,应该是合法的,可以理解的。

至于比特币等加密货币,世界上所有国家和地区都承认其合法。如上所述,中国也承认它们是特殊的虚拟财产,一般是合法的。

重点是各国对1CO的态度(包括所谓的变种)。中国最严是一种情况,香港和美国差不多是一种情况,新加坡最宽是一种情况。

我国对1CO最严格,定性1CO违法。原因是不管1CO的初心是什么,已经证明1CO 90%以上都是空气币,肯定是非法集资。从理论上讲,非法集资是不可以的,在中国是未经授权的,是非法的。

不同于中国、美国、香港、新加坡等。没有将ICO定义为非法,但在实际监管中,受到现有法律法规的约束。也就是说,按照“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在中国违法的1CO,在香港、美国、新加坡都可以做。90%的非空气1CO是可行的。

新加坡对1CO最宽松。只要有律师意见,1CO是允许发行和交易的。新加坡政府很聪明,知道这种天然的国际商业,宽松的政策意味着商业,意味着金钱。新加坡是个弹丸之地,韭菜不多。割韭菜也是割别国的韭菜。1CO包括支付型、证券型、功能型等。支付方式应符合反洗钱法、证券法

香港与美国类似,倾向于将1CO认定为证券类型。虽然两地没有最终定义,但监管实践比新加坡严格。基本上,发行空气币的1CO很难生存,而空气币在新加坡是不会被监管的。

受内地影响,香港证监会于2018年11月1日公布的《香港证监会虚拟货币监管规定》规范了对1CO和加密货币的监管。按照这个规定,空币基本没有出路。

本规定的要点是:

任何投资虚拟资产的基金、券商,无论是证券、支付还是功能,都必须在证监会注册。因为这几类傻逼比较混乱,容易混淆,所以都需要证照。

投资虚拟货币或资产的基金和销售平台,包括要求资产规模(AUM)10%以上为虚拟资产的基金,只能销售给专业投资者。

分为“虚拟资产组合管理公司”和“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在“虚拟资产组合管理公司”部分,香港证监会从监管范围、监管标准、发牌程序三个方面进行了约定。

探索对虚拟资产平台运营者的监管”。目前主要是通过沙盒测试,重点是监管标准(不对外开放)而不是发放牌照。以后视情况,确定是否做牌照监管。

香港的这一规定对全世界的监管都有示范意义。

4.STO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STO是1CO有资产背书,1CO臭,STO被寄予厚望。对STO的监管相当于在区块链IPO,逻辑上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它有以下优势:全球流动性更好;协议级的自动管理;24小时交易;较小的交易单位;整体流动性更好。

美国现有法律对1CO或STO有一点小空白,对本地投资者和海外投资者都有规定。在美国做1CO和STO可以进一步研究美国法律的具体规定。

如果说ICO可以简化为“白皮书交易所”的结构,那么STO就是“资产平台交易所”的结构。如果STO通过Reg A面向大众募集资金,整个时间周期为两年,相对于币圈一天,股票一年的理论,对于大众来说是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另外,RegD一般要求锁定12个月,会影响二级市场的交易活跃度。从美国的市场情况来看,STO的资产也非常单一,主要是新的VC基金和房地产项目,证券证书的大部分权益都绑定了资产增值。

STO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经批准了31个sto,但还没有一个上市。目前,全球有超过20,000家STO发行人在等待发行自己的证券化证书。通过ITO融资8.5亿美元的即时通讯应用Telegram创造了科技史上最高的融资额,这一纪录至今无人打破。Securitize、Polymath和Harbor等公司已成为将传统资产标记为基于证券的证书的主要领导者。Spice VC是一个有标记的基金。

总之,区块链领域是新生事物,政策和监管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国内外没有定式,未来有变数。要想走得稳,大家要密切关注相关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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