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矿机”。人民视觉资料图
一份比特币“挖矿”服务合同被选为最高法院典型案例,最终认定涉案行为违反公序良俗。
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及其配套典型案例。
该报(www.thepaper.cn)注意到,上述11个典型案例中包括一份比特币挖矿服务合同,法院最终适用《民法典》的“绿色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活动中涉及的合同为消耗巨大能源且已被国家列为淘汰行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认定无效。
有学者评价,该案通过否定商事合同效力,限制当事人从事有害绿色发展的民事法律行为,为第九绿色原则《民法典》的适用开辟了新的路径,构建了新的裁判方式。
前述典型案例显示,2020年5月,北京某计算技术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上海某公司签订《服务器设备采购协议》协议,北京某计算技术有限公司购买上海某公司购买的M20S服务器(即比特币“矿机”),在支付货款前该服务器仍归上海某公司所有。双方协商将服务器托管在北京某计算技术公司运营的云计算中心。
2020年6月1日,上海某公司与上海某实业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合同》协议,上海某实业公司代表上海某公司与第三方签订技术服务协议,进行直接结算,支付电费和服务费,接收比特币。2020年6月5日,上海某实业公司与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签订《云计算机房专用运算设备服务协议》协议。上海某实业公司委托北京某计算技术公司为涉案服务器提供机房技术服务,北京某计算技术公司应保证供电和设备正常连续运行。因涉案服务期间机房停电,上海某实业公司以北京某计算技术公司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北京某计算技术公司赔偿比特币收益损失530余万元。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比特币的“挖矿”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追求虚拟物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2021年9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行业,按照相关规定禁止投资。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禁止投资淘汰类项目。比特币的“挖矿”行为消耗了大量电力和能源,不利于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也不利于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相违背,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的相关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违反了公序良俗,且本案涉及委托维护比特币“矿机”,“矿”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相关损失后果也应由其承担。判决驳回了上海某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比特币是由特定的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虚拟电子货币。比特币“挖矿”是通过一定的设备和行为获取虚拟商品比特币相关的投资活动。最高法院在阐述该案的典型意义时指出,本案融合了“矿机”买卖、合作分成、托管服务等多重合同关系。《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这篇文章被称为《民法典》的“绿色原理”。
“《民法典》将环境资源保护上升到了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最高法院表示,本案中,人民法院贯彻《民法典》第九条的立法精神,结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从法律上认定比特币的“挖矿”行为耗费巨大资源,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关于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对相关合同的效力给予了否定评价, 表明了人民法院积极稳妥推进二氧化碳峰值排放碳中和、引导企业加强环境保护的明确态度。
近年来,比特币价格的飙升通过“挖矿”刺激了对虚拟商品的高需求。然而,这项活动因其高能耗和严重的环境污染,已被中国行政部门列入淘汰行业名单。实践中,仅靠行政执法很难彻底取缔。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洪评论说,本案中,人民法院尊重行政部门对“挖矿”行为的产业认定,不止步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环保要求,将其定性为不符合《民法典》绿色原则第九条的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纳入合同效力评价体系,进而否定“挖矿”交易的效力,让当事人自担风险,解决纠纷。由此,开辟了新的适用第九绿色原则《民法典》的裁判规则方式,构建了新的裁判方式,通过否定商事合同的效力来限制当事人从事有害于绿色发展的民事法律行为。
洪认为,本案的开创性意义在于,不仅有效缓解了不断变化的黑灰产业无法及时上升到法律、行政法规强制层面的困境,而且深入贯彻了市场化的纠纷解决思路,建立了控制“挖矿”行为的风险收益约束机制,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规范、保障和引导绿色发展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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