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证监会公布了2022年全国两会提案办理情况。去年,中国证监会承办了191件NPC代表建议和179件政协提案。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也披露了他对去年代表们提出的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建议的答复。
记者发现,除了打击天干地支、阴阳风水理论预测股市等热点话题,加强对“伪市值管理”的精准打击,还有一些与期货市场发展相关的回复,包括继续指导期货交易所与山西合作探索能源类商品联合交易, 支持期货交易所探索区块链技术在期货市场的应用场景,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国金融机构“走出去”参与全球市场,等等。
同日,证监会发布公告称,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同意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于2023年4月24日正式优化沪深港通交易日历,开放因结算安排不理想而关闭的沪深港通交易日。实施后,港股通首个新交易日为4月27日和4月28日,沪深通首个新交易日为5月25日。
昨天,国内楼市也迎来了好消息。央行、银监会发布《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加大对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的信贷支持,拓宽住房租赁市场多元化投融资渠道,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和金融机构运用利率衍生品对冲相关利率风险。
在昨日证监会官网披露的对全国两会建议的回复中,《期货日报》记者梳理了关于期货市场发展的相关内容。
其中,《关于充分发挥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中字头国家级煤炭交易中心品牌优势 大力发展平台经济 提高山西省煤炭主产地定价权和话语权的建议》提出支持交易中心与郑商所、大商所等商品交易所合作,开展能源类商品期货、现货组合交易,起到了平抑市场波动的作用。
对此,证监会回复称,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钟发〔2021〕1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山西开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厅字〔2019〕40号)均提出支持现有期货交易所与山西合作探索开展能源商品联合交易。
证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支持和推动现有期货交易所与山西合作探索能源商品联合交易,服务山西能源产业高质量转型发展。一是支持期货交易所探索与山西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合作。2020年,郑商所、大商所、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积极沟通,采取会议、座谈、调研等多种方式。勘探期现结合可行方案。二是优化煤炭期货品种交割体系,服务山西煤炭产业。指导郑商所优化动力煤期货交割质量标准,增加山西煤炭覆盖面;引导大商所完善焦煤、焦炭期货交割制度,提升山西工业企业便利性。三是探索和延伸基于煤炭期货业务的服务,吸引山西企业参与。在综合服务平台上,大商所新推出了焦煤基差交易和
针对《关于加快推进区块链技术在期货行业应用的提案》,证监会回复称,近年来,大力推进区块链技术在资本市场的应用,鼓励期货交易所深入开展区块链技术研究,支持期货交易所探索区块链技术在期货市场的应用场景,提高期货市场运行效率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关于上述议案提出的“加快推进区块链技术在期货行业应用试点”,证监会表示,目前,区块链技术已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全国大宗商品仓单登记系统青岛联盟链、浙江联盟链进行深度应用,并形成可复制推广经验。下一步,计划继续丰富青岛、浙江两地项目品种和联盟链合作范围,开展上海项目建设,从保税品种向完税品种拓展,引进物联网配套技术,力争建成“北有青岛、南有舟山、中有上海”的仓单登记雏形,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打造“国家级”基础设施。
关于“培育生态系统,支持区块链技术的推广应用”,证监会回复称,区块链技术在期货行业的应用是一项覆盖面广、复杂程度高、投资周期长的新型金融基础设施系统工程。各期货交易所积极探索建立期货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和产业客户的生态系统,支持区块链技术在期货行业的推广应用。如郑州商品交易所持续建设可信仓单基础设施,不断增加仓单可信度,形成可信仓单,加强交割仓库管理,保障期货市场仓单安全,发挥仓单担保融资作用,服务实体经济。大连商品交易所联合交通银行、中粮贸易辽宁有限公司共同搭建仓单质押融资联盟链平台,成功落地非标仓单质押融资业务。
下一步,证监会将支持期货交易所在区块链应用中整合更多参与者,如生产、运输、质检、海关、司法等相关角色,形成规模效应,实现区块链可信信息共享效应最大化。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支持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按照风险可控、安全有序的原则开展金融科技创新。为促进国内碳市场发展,提高碳资产流动性,有效防范碳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研究碳期货和碳金融衍生品创新、交易及相关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努力更好地发挥科技手段服务中国碳市场发展和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
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国金融机构“走出去”,参与全球市场。
《关于支持国有金融机构认购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的建议》建议继续允许境内投资者,引导和支持国有金融机构参与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GDR)的认购。
对此,证监会表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境内投资者或国有金融机构参与认购GDR,本质上属于跨境投资行为,应符合金融机构跨境投资或对外投资的相关规定,如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或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等渠道参与认购GDR。中国证监会还一直鼓励具有跨境自营业务资格的国内证券公司认购国内企业在海外发行的GDR。
以13家在英国和瑞士发行GDR的国内a股上市公司为例。截至2022年10月底,募集资金总额约90亿美元,其中包括具有中国国有fin背景的投资者
据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官网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聚焦住房租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向,以商业可持续为基本前提,重点支持具有自持物业的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为租赁住房的投资、开发、运营、管理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全周期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体系,共17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加强住房租赁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支持商业银行向各类新建和改造的长期租赁住房发放开发建设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鼓励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主体发放最长期限为30年的租赁住房贷款。支持向拥有自有产权的住房租赁企业发放住房租赁经营贷款,允许经营贷款替代开发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对非自有住房租赁企业发放的经营性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
二是拓宽住房租赁市场多元化投融资渠道。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住房租赁金融债券,拓宽住房租赁企业融资渠道,创新住房租赁担保债券,稳步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有序投资住房租赁领域。
三是加强和改进住房租赁财务管理。严格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界限,严禁以非租赁住房融资名义支持住房租赁。加强信贷资金管理,规范直接融资产品创新,建立住房租赁金融监测评估体系,防范住房租赁金融风险。
点击此处查看:《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央行发布2022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昨日,央行发布2022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指出,当前中国经济韧性强、潜力大、充满活力。随着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消费环境和消费秩序逐步改善,市场预期和信心稳定,政策支持效应继续显现,2023年经济运行总体有望回升。
下一阶段,央行表示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精准有力。要做好跨周期调整,既要支持扩大内需,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撑,又要兼顾短期和长期经济增长与物价稳定、内部平衡与外部平衡,坚持“大水漫灌”原则,稳定对实体经济的可持续支撑。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信贷总量有效增长,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与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有利于实现促进消费、扩大投资、带来就业的综合效应。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突出重点,合理适度,有进有退,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在普惠金融、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领域的金融服务,促进消费强劲复苏,增强经济增长潜力。继续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的作用,更好地撬动有效投资。我们将继续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优化中央银行的政策利率体系,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节机制的重要作用,发挥其有效性和导向性
中国资产管理协会2月24日晚间在官方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发布消息。近日,为进一步优化登记和自律管理,引导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协会发布了修订后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其配套指引。
前期,协会已就《办法》及其配套指南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各方认同和支持《规则》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认为有利于规范私募基金活动,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促进私募基金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调整经济结构、增加国民财富、增强市场韧性和行业活力的功能。协会认真研究了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经过评估,大部分意见和建议被吸收采纳。
修订后的《办法》由六章83条组成。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适度提高注册标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投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等重点主体做出规范要求。二是明确基金业务规范,把握基金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等关键环节,强化行业合规运作。三是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穿透式核查,在信息披露和报送方面加强事中事后自律管理。四是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贯彻扶优限劣理念,增加行业获得感。五是完善自律手段,加强对“假、劣、乱”私募的有效治理,遏制行业乱象,净化行业生态。
下一步,协会将认真落实《办法》及其配套指引,不断优化登记备案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快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在公告中,中基协还表示,《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新旧规则的有序过渡和《办法》的顺利实施,协会将按照现行规则办理《办法》实施前提交的注册、备案和信息变更等业务。实施后提交的注册、备案、信息变更业务,由协会按照《办法》办理。
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法》实施后提交除实际控制权以外的登记信息变更的,相关变更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完全符合《办法》的登记要求。
自2023年5月1日起,协会办理《办法》实施前已提交但尚未完成的注册、备案和信息变更事项。
本文来自期货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