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记者宋宁华通讯员李丹阳)比特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加密“货币”。它有财产属性吗?非法获取的比特币应不应该返还,应该如何贴现?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公开宣判一起比特币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二审认定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非法手段获取的比特币,应全额返还或折价赔偿。
图说:上海一中院公开宣判一起比特币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照片由陈洁拍摄。
非法拘禁并强制转移18.88个比特币。
2018年6月12日21时30分左右,温特、房鹿、张飞、付云(马来西亚籍)到彼得(美国籍)及其妻子王晓丽住处,对彼得、王晓丽进行殴打、威胁,迫使其将所持有的18.88个比特币、6466个天空币转入温特等人指定的账户。
后来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存在经济纠纷,但没有证据证明彼得与王晓丽在纠纷中存在过错。庭审中,温特等4人表示,自愿退还从皮特、王小利处取得的比特币和天币。最终,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温特、房鹿、张飞和傅云六个月零十五天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但彼得和王小利始终没有等到温特等人承诺的比特币和天价币,于是提起诉讼。
争议:比特币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犯他人财产的,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财产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董振等4人共同返还皮特、王小利18.88个比特币和6466个天空币。如不能归还,按照2018年6月12日加密货币市场网站公布的比特币和天币收盘价及当日美元报价,按比特币每枚42206.75元、天币每枚80.34元进行赔偿。
温特等四人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认为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比特币、天币的财产属性,不将比特币、天币视为我国法律意义上的物品或财产,故皮特、王小利无权主张返还财产权。
二审中,彼得和王小利书面表示,自愿放弃向温特等人索赔6466个天币,但坚持索赔比特币。
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上海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且双方的经常居住地都在我国,且双方都没有约定选择争议的适用法律,故本案适用我国法律。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温特等四人是否应该返还比特币,如果不能,是否应该赔偿皮特和王小利的损失,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上海一中院认为,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比特币可以被转移并产生经济利益。由于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和可处置性的特点,因此具有权利客体的特征和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温特等四人在诉讼中所做的承诺,温特等人都应该将比特币归还给皮特和王小利。在二审期间,双方同意计算
法官说:
本案审判长刘江指出,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2013)、《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2017)等文件,并未否定比特币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也未禁止持有比特币。甚至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比特币本质上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和虚拟物品的属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但《通知》等文件否定了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合法地位,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为此法官提醒,投资者应理性投资,合理控制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