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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申请执行石某某。
其他所有权纠纷
关键字
虚拟财产/比特币/退货交付/折扣补偿
裁判要点
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受物权法律规范调整。比特币返还交割时,法院应当规范对参照物交割请求权的处理,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比特币。被执行人无比特币可供执行的,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和善意文明的理念,双方协商以双方认可的价格进行折价补偿;如果协商不成,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起诉讼。
案例解读
钱郑潇,上海师范大学法学硕士,现任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助理审判员。获上海市公务员系统嘉奖,其案例获最高法院年度优秀案例分析。
基本事实
原告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石某某返还比特币一枚。经审理,法院判令被告石某某向原告程某返还比特币一枚。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石某某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法院通过现有的网络查控系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比特币。随后,通过传统查控,执行法院拟向其比特币开户交易平台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平台协助执行。但平台注册地在海外,所以一直没有查到平台的有效邮寄地址。还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比特币已经全部转移给案外人,案外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立案侦查。
执行法院会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至此,双方均表示愿意协商。综合案情,法院主持实施了双方和解。
裁判结果
裁判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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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案件全文
案例作者
钱郑潇
案例介绍
2020年10月10日,原告程某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石某某向其返还一枚比特币。经审理,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某返还比特币一枚。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石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程某于2021年5月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某某返还比特币一枚。法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予执行。
2021年5月8日,执行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比特币。
随后,执行法院打算向
2021年5月27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和解。在结算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承认没有可供执行人执行的比特币。经双方同意,进行折价补偿,并达成协议:
第一,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一个比特币。
二、双方协商一致,由被执行人按申请人贷款时的购房款折价84000元补偿申请人。
第三,如果被执行人当时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此主张另一项权利。
裁判的理由
执行法院认为,本案执行难点在于:一是比特币执行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规则;二、比特币如何返还程,无法返还交割怎么办。
比特币的法律认可是比特币强制法适用的首要前提。
一审认为,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处置性等特征,因此具有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我们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贯彻审判与执行兼顾的原则,将民事判决中对比特币的法律认定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并参照物权的法律规范进行执行和处置。
二、比特币如何回归交割?返还交付应当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比特币。
进行法庭调查的方式如下:
1.网络检测和控制系统;
2.传统调查,包括询问调查、发送询问函和现场调查。
目前网络查控系统只能查询银行、汽车、证券等传统财产,无法查询比特币等虚拟财产。
此外,执行法院拟向本案比特币交易平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发现该交易平台为境外公司,无有效邮寄地址。这个时候,传统的调查就显得尤为重要。经查,被执行人已将比特币全部转给案外人,案外人下落不明。执行法院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
在此基础上,可以推定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比特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他人占有期间,财物或者票证毁损、灭失的,参照本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执行物的交付请求权的规则。
在适用本条时,法院应考虑财产是否被指定。我们认为,所谓专业化是指不可替代性,但比特币并非不可替代,所以有两种实现方案,一种是购买交割,一种是折价补偿。
结合我国目前的金融政策,不宜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和流通,购买和交割有损公共利益。双方协商后,均表示愿意折价赔偿,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保证了执行的高效有序。
最后,折价赔偿的标准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上所述,目前比特币是禁止交易的,没有市场参考价。执行法院只能组织双方协商折价赔偿,即在不损害第三人的前提下,由执行法院指导和组织双方对标的物自主协商定价。
在谈判过程中,法院应注意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特殊性,明确谈判规则,并作出特别提示,如实施风险和法律后果,法院对谈判结果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等。双方协商不成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执行后,发现pe
比特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货币。货币是指国家发行的作为法定结算和会计手段的信用货币。没有国家信用背书的比特币不可能成为广泛使用的支付手段。
在中国,人民币是法定货币,这意味着债权人没有义务接受债务人在没有特殊协议的情况下以比特币进行的支付。所以比特币是不合法的,不能成为真正的货币。
那么如何合法鉴别比特币呢?
(1)剥茧:多重理论下比特币的法律认定
学术界对比特币的法律认定存在诸多争议,这些争议的实质是从传统的民事权利理论中寻找认定依据。
目前的主流观点:
1.物权理论认为,比特币是一种无形物,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
2.债权说,从网络经营者与网络用户的服务合同关系出发,认为是网络用户主张债权的权利凭证;
3.知识产权说比特币是无形财产,是智力成果;
4.新财产论认为,比特币的独特性足以使其成为新的民事权利的客体。
以上理论只是从比特币的一个方面来分析,并不全面。比如民法中的“物”一般指有形之物,不包括无形之物,而我国遵循物权法定原则,比特币不构成物权客体;其次,债权的客体是行为。比特币是矿工“挖矿”获得的。在去中心化的区块链上,没有接受比特币的中央兑换机构,所以不是债权;而且比特币是通过计算机对特定加密算法的大量运算,不是智力成果;最后,新财产论需要重构比特币的概念,但目前在立法上并不明确。
在多种学说的讨论下,法律上无法认定比特币,所以从司法实践中寻求答案。
(二)司法实践:比特币是网络虚拟财产。
中国监管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2013)中提到“比特币在性质上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但虚拟商品是一个经济术语,不是法律概念。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比特币的法律定位形成了统一意见,认定其为虚拟财产。
如诉上海耀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2019)浙0192民初1626号]、李某、布兰登施密特诉严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9)沪01民中13689号]、诉张返还纠纷案[(2020)苏1183民初]。同时能产生经济效益,有价值;其次,受算法影响的比特币总数恒定在2100万,比较稀缺;最后,比特币的持有人对比特币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使其具有可支配性,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虚拟财产,又称网络虚拟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明确规定受法律保护,但未对其概念和适用作出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以司法实用主义的态度直接判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因为它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符合财产属性,应当受到物权法律规则的保护。
第二,比特币实施的现实困境
司法实践中,标的物的返还和交付可分为当事人自行履行和法院强制执行。前者无需赘述,后者是指在当事人拒绝履行生效判决后,法院通过司法强制手段“占有”标的物,然后交给申请执行人。鉴于比特币的特殊性,有必要对其返还和交割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比特币的实施现状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关于比特币的民事执行裁判文书只有6起,北京4起,江苏1起,广东1起,其中北京4起以比特币为执行标的,另外2起以比特币为被执行人财产。
从文件来看,比特币的实施主要面临两大困境,一方面是如何获取比特币的相关信息,另一方面是如何对比特币进行司法控制。
(二)比特币实施困境的表现
1.比特币信息的获取
执行法院获取标的物信息的途径有两种:一是网络查控系统;二是传统侦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委签署的备忘录,网络查控系统开通联网系统。目前可以查询全国范围内被执行人的房产、存款、车辆等16类25项信息,但无法查询比特币等虚拟财产。
然而,传统的侦查受到不明财产线索的影响。比如本案中,比特币交易平台是一家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邮寄地址,各国的司法协助政策、货币监管制度、金融运行规则差异很大。执行法院很难在调查取证上有所建树。
2.比特币的司法控制
如何司法控制比特币?比特币存放在交易平台的比特币钱包里。比特币钱包会生成无数个钱包地址,每个地址都可以存放或支付比特币。
同时,平台自动生成相应的密钥对,包括一组“私钥”和“公钥”。每个比特币地址对应一个“私钥”。如果要使用钱包里的比特币,必须用“私钥”签名,也就是所谓的数据加密。“私钥”是随机生成的,通过特定算法得到“公钥”,加密“公钥”得到比特币地址,这个过程是单向不可逆的。
所有者通过“私钥”控制和处置自己的比特币,可见“私钥”是司法控制比特币的关键。“私钥”可以存储在网络环境中(如第三方交易平台),也可以存储在非网络环境中(如写在笔记本上)。
理论上,执行法院可以通过向第三方交易平台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搜查被执行人的住所来控制比特币。
但实际上,交易平台多为境外企业,在国内没有经营地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第三方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导致执行法院无法对比特币采取有效的司法强制措施。
第三,比特币的司法执法路径
(一)实施比特币的法律基础
在比特币的执法上,要参考物权的法律规范。本案中,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返还比特币,表现为财产返还。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产,法院判令其交付,拒不交付的,可以强制执行。
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财产灭失的,参照本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请求交付财产的权利的法律规范。因此,比特币的强制执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2)比特币返还交割。
比特币返还交割时,首先考虑的是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比特币。结合实际情况,法院采取的执行处置方案如下。
1.直接退货交货
返还、交付比特币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执行法院应当采取限制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比特币且f
比特币虽然是具有特殊性的虚拟财产,但并非不可替代。其判断标准不是绝对唯一的,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来判断。
据此,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物种灭失的,可以责令被执行人购买相同标的物后返还。
我们认为这个法律不合适。“法律不是压倒一切的。”虽然我国不禁止持有比特币,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判决交付的特定物灭失后如何折价问题的复函》 (2013)、《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2017)、《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2021)等文件明确禁止虚拟货币在我国的相关业务。
同时,基于善意文明理念的要求,执行法院应当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合理、适当的强制措施。如果要求被执行人购买比特币归还,会损害公共利益,违背善意文明的理念。
(3)比特币实行折价补偿。
1、意思自治原则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后,经双方同意,可以折价赔偿。执行和解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再次惩罚。在这种情况下,比特币被第三方占有,无法归还。双方达成协议后,返还交付改为货币补偿支付,是基于现实的考虑,应予以尊重。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和解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此另行提起诉讼。
2.贴现补偿机制的构建。
司法实践中,折价赔偿有客观估价法和主观议价法。
一般采用客观估价,即以标的物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结合财产受损时的市场价格、财产取得时的价格以及双方的索赔要求综合判断。
但《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 (2021)号文件明确开展法定货币和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交易对手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发行和融资代币,交易虚拟货币衍生产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出售代币和券等犯罪活动。
这意味着比特币无法客观定价,只能主观协商。
如何规范当事人的议价?
(1)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
法院需要对双方的议价结果进行合法合理的审查,防止不符合法律规定和价格极不合理的情况发生。如果当事人以比特币交易平台上的交易收盘价和当日的美元报价作为赔偿金额,由于此类交易平台不被中国承认,除非双方一致同意,法院不予支持。
正当程序
虽然法律没有对议价程序作出强制性规定,但你可以参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中关于议价程序的规定,它有三个要素:
第一,双方同意;
二是特别告知(包括风险告知和议价规则的执行),注意特别告知需要明确比特币的特殊性以及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原则;
第三,当事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议价结果。如果他们不屈服,谈判就结束了。注意时间可以由双方协商,也可以由法院确定。一般来说,三到五个工作日是适当的,以确保高效有序的谈判程序。
(3)损益公允考虑原则。
基于公平考虑和同等盈亏的原则。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在同一天购买并出借比特币,且两者都与被执行人高度相关。
因此,一方提出以出借时的购房款84000元作为赔偿金额,另一方认可,随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执行法院应当终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原本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却引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