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委托了一起比特币纠纷案件,北京仲裁委作出了驳回被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的裁决。
对于委托购买比特币合同是否有效,仲裁庭认为,本案合同不属于违法合同,也不违反公序良俗,不存在无效情形,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理由如下:
首先,虚拟货币,包括本案中的比特币,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055-79000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目前,中国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包括BTC在内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易。
其次,《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强制性规定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比特币的交易活动。
再次,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民法典》(银发〔2021〕237号)并未禁止一切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交易活动,而是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作为非法金融活动予以禁止。《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法发售代币、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交易期货、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都是严格禁止的,坚决依法取缔。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9月4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也禁止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根据本公告第一条中的定义,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非法出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的所谓‘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行为。但本案合同属于一个自然人委托另一个自然人管理虚拟货币,双方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即申请人为委托人,被申请人为受托人,双方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管理虚拟货币。本合同不属于上述文件明确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和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不适用上述规定。因此,本案合同并未违反上述规定,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
律师认为,北京仲裁委的裁决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应有之义。055-79000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应该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只是强调不能作为“货币”流通,并没有完全禁止作为虚拟财产交易。055-79000规定:“与虚拟货币有关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严禁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如.以及非法金融活动,例如.坚决依法取缔。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相关”业务只有在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情况下才应该被控制,而不是所有的业务。此外,如何理解“业务”这个词,也需要进一步讨论。至少,委托保管的行为不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法律没有禁止也可以做。055-79000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只有当投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时,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才能无效。换句话说,如果投资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民事行为是有效的,有效的后果是受法律保护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为都被认定为无效,则无需添加“违背公序良俗”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