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记者宋啸
5月31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近日,高新法院审结了国内首例要求行使比特币质押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与常见的比特币交易和支付不同,本案中的借款人将自己的比特币质押给了借款人。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行使质押权,返还剩余比特币,故诉至法院。
成都高新法院一审认为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设定质权,当事人白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各部委多次发文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没有法律补偿,不应该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70比特币引发争议:
虚拟货币可以用来设定质权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3日,谷某与白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谷某借给白某货币资金200万元,借款期限11个月,借款利息50万元。贷款担保为70个比特币,由白某转账至顾某指定收款地址,按每枚5万元计算币值,即质押70个比特币,共计350万元。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比特币价值高于7.5万元/枚,顾可以出售部分比特币,双方将获得相当于350万元的比特币抵押担保后的50%收益。
双方约定,在白履行上述还款及利息时,若合同期满时质押比特币价值高于350万元,则350万元本金部分全部返还给白,双方各得收益的50%,若质押比特币价值小于等于350万元,则全部返还给白。
同日,优才科技有限公司与葛花网络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优才科技有限公司向葛花网络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10个月,年利率0%。借款的担保人为白某。如果葛花网络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优才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担保人应无条件偿还。
优才科技公司先后向葛花网络公司转账300万元,顾某先后向白某转账20万元,白某按约定向顾某指定收款地址转账70个比特币。
葛花网络公司借的300万元本金到期后,无法偿还。白某与顾某协商出售部分比特币以偿还先到期的300万元本金,于是顾某将31个比特币转给白某。白卖出26.95个比特币,归还300万元本金。2020年12月白某借的200万元到期后,顾通过微信给白某发了一份计算表,认为扣除白某所欠的本息后,白某转账的70个比特币只剩1.4997个比特币。
争议焦点:
比特币的市值高于其债务。
白某认为,借款合同到期后,白某明确告知顾某行使质权,但顾某对白某的要求置之不理。2021年1月5日至2021年1月13日,比特币价值为194900-270556元/枚。谷所拥有的39个比特币的市值已经远远超过了白的债务,于是提起诉讼,要求谷将超出部分返还给白。
顾某认为,顾某通过内部转账的方式向白某支付了31个比特币,并让白某在当天将500万元借款中的300万元卖出并偿还。白只卖出了26.95个比特币,完成了300万元的还款。他应该把剩下的比特币还给顾,继续质押。2020年12月10日,200万元借款合同到期。12月11日,顾通过微信行使质押权利,并将结算清单发送给白。
白在和解中偷懒,以各种理由推脱。当日结算后,白仍应给顾2.5502比特币,方可解除借款合同。合同履行期间,白某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相应款项,遂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白某返还2.5502比特币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
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设定质押权
法院一审认为,关于涉案质权是否成立,由于涉案质押的标的物为比特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的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因此,在性质上,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也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代币与“虚拟货币”的交换,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质权的设立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以比特币作为质押,实质上是变相承认比特币可以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可以进行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与市场秩序的稳定、国家宏观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相违背。虚拟货币没有真实价值支撑,其价格容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投机风险等多重风险,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比特币设立的质权不符合法定物权中“法定物权类型”的原则,质权不成立。对于白某要求谷某将转入谷某账户的39枚比特币进行质押、折价偿还本息、返还剩余比特币或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顾要求白返还2.5502比特币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白不服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1民初第5239号民事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各部委多次发文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没有法律补偿,不应该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转让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财产的变现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在质押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必须将质押物交给质权人,不再享有质押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那么,用比特币做质押,本质上就是变相认可比特币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这是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这种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确认质权不成立,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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