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包兴安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1月10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27日第2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和“十八”中增加第7项。其他”与“虚拟货币‘挖掘’活动”的内容。
聚投顾高级投资顾问陈宇成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在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的碳中和政策背景下,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过度浪费电力资源,不符合我国产业发展方向,与碳中和目标背道而驰。消除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利于保障产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促进节能减排,鼓励资本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止个人“投机”金融风险扩大。
去年以来,我国大力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2021年9月,国家发改委、中宣部、中央网信办等11个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要求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有助于如期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目标。
目前,全国多个省份已采取措施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比如内蒙古自治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已经全面清理取缔。全区共关停49个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动态“清除”监测发现的186个虚拟货币挖矿IP重点名单。
在北师大政府管理研究院副院长、产业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看来,在全国范围内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于有序推进科技进步、优化产业结构、稳定金融秩序、促进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
“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要从源头抓起,认清‘挖矿’的国际背景、巨大隐患和现实危害,提醒居民远离‘挖矿’活动。”宋说,就地方政府而言,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严禁以任何借口和名义投资建设虚拟货币“挖矿”增量项目,严禁以新型高科技基础设施为名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加码,比特币“挖矿”的非法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进一步明确。去年12月2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双方因买卖“矿机”和“挖矿”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基于无效买卖“矿机”的结算而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双方因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的财物应予返还。
宋表示,对于存量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应建立有序退出机制,劝矿工放弃挖矿机,彻底停止挖矿活动,以加快辖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有序退出,确保退出过程中不激化矛盾,达到平稳过渡、安全退出的目的。
陈玉成建议,结合行业内丰富的大数据资源,成立虚拟货币“挖矿”拦截信息中心,从前期的入侵、中期的植入扩散到后期的重新连接,对“挖矿”进行全程监控,从而帮助执法部门形成深度联动防御,维护民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