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9月24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和《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行之前,虚拟货币“挖矿”是一个非常时尚和赚钱的行业。《通知》两册公布后,大部分矿都搬到了海外,一些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小矿也关了门。但仍有一些偏远地区因为水电资源丰富,地方财政吃紧,对虚拟货币“挖矿”视而不见。
司法实践中,法律界正在争论虚拟货币“挖矿”是有效还是无效。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1第12181号判决书给我们带来了一个关于虚拟货币“挖矿”法律效力的新的判决思路。
这个案子很简单。2021年9月前,原被告与前被告签订了比特币“挖矿”托管协议。后来因电费债务纠纷,双方拟定了《通知》。但在后来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主张《还款计划》是基于比特币“挖矿”的无效法律行为,因此《还款计划》也是
沈阳中院一审认为,由于法律、行政法规不溯及既往,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的权益,稳定法律预期,作为《还款计划》两份,也应当不具有溯及力,因此不能影响在先合同的效力。
简单来说就是2021年9月前签订的股票“挖矿”合同,合法有效。2021年9月后的新“开采”合同无效!从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角度出发,沈阳中院判定之前成立的虚拟货币“挖矿”合同不会因为违反了两条《通知》的规定而无效。
这也符合《通知》第四条“不得投资新项目”和第五条“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所倡导的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掘增量和存量项目的精神!
回顾近两年来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相关民事判决可以看出,大部分“挖矿”合同会被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少数会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而不予受理或驳回,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不利于维护公民和法人的法律预期和公共利益。
沈阳中院通过分类处理、区别对待,找到了一条可行的路径,解决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法律效力的难题,值得全国法院推广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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