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
现任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参加检察工作以来,从事法律政策研究、侦查监督、公诉等业务。目前已在《东方法学》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研究论文90余篇,入选上海市青年法律人才库,荣获三等功和个人嘉奖。
目前,区块链技术是热门的前沿技术,在计算机创新领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具有很大的“区块链”发展趋势,应用场景也呈现出以比特币为核心的“三环扩散”波纹状。需要社会技术创新,但技术创新必须是负责任的行为,符合技术伦理的要求。区块链技术作为计算机领域的前沿技术,有其自身的技术中立性。然而,当人们将区块链技术作为工具直接用于非法目的,当他们仅以区块链的名义犯罪时,他们就不应再承认技术中立。此时,区块链技术被用作谎言或工具,行为人的行为当然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可以评价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随着全球社会风险的加剧,包括技术风险在内的多种风险并存,这需要清醒的认识。风险社会不是遥远的未来,而是已经悄然成为现实。往往伴随着收益风险。区块链技术在给人们带来安全的同时,也会产生新的风险。实践中,与区块链直接相关的违法风险包括以区块链名义骗取他人财物、非法集资用于区块链技术研发等。而与区块链间接相关的违法风险主要是指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如通过发行虚拟货币非法集资、传播勒索软件索要比特币、利用比特币跨境逃汇或洗钱、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网络传销等
在区块链技术尚未完全成熟的当下,打着区块链旗号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不可避免的。对这种行为应该准确定性,坚决打击。其中,吸收R&D投资、发行虚拟货币“圈钱”的违法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以区块链的名义行骗,根据是否涉及经济合同,分别设立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传播勒索病毒获取比特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牵连犯成立。但是,当行为人主观上不愿意兑现或者客观上不能兑现解密的承诺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成立。利用比特币跨境逃汇行为设立逃汇罪,利用掩饰、隐瞒非法资产行为。根据非法资产的来源,设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洗钱罪。在行为人本人实施赃物犯罪的场合,根据事后行为不受处罚理论,虽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成立,但逃汇罪成立,《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洗钱罪可能成立。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网络传销、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针对区块链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中,应当表明在促进技术进步和强调风险防控之间寻求平衡的基本立场。实践中,一些区块链小型高科技企业因融资困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此类行为往往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兑现,而非主观上不愿意兑现。出于整体社会利益的考虑,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宽处理,以区别于前述行为。
区块链
就像几十年前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一样,区块链技术很可能成为未来社会的变革力量。安全性(分布式数据库)和高效性(去中心化)完美结合的魅力正在吸引着人们的目光。对于这样的新技术,在司法实践中,既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要充分利用坦白从宽制度、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等法律政策依据,妥善处理案件。落实积极履职思想,加强对区块链R&D融资的指导。应该明确,刑法是社会进步的保障,而不是障碍。适当适用刑法以确保区块链工业的健康发展应是处理此类案件的考虑因素之一。
最初发布于《东方法学》,201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