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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申请执行石某某。
其他权属纠纷案件
关键字
虚拟财产/比特币/退货交付/折扣补偿
裁判要点
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受物权法律规范的规制。在返还交付比特币时,规范法院参考物的交付请求权,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比特币。被执行人无比特币可供执行的,基于公共利益和诚信文明理念,双方协商以双方认可的价格进行折价补偿;协商不成,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案例解读
肖,上海师范大学法学硕士,现任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助理审判员。获上海市公务员奖,撰写的案例获最高法院年度优秀案例分析。
基本事实
原告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石某某返还比特币一枚。法院审理后,判令被告石某向原告程某返还一枚比特币。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石某某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予执行。
执行法院未能通过现有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比特币。随后,通过传统查控,执行法院拟向其比特币开户及交易平台发出执行裁定书和执行协助通知书,请求平台协助执行。但平台注册地在海外,所以一直没有查到平台的有效通讯地址。此外,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比特币已全部转给外人,外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立案侦查。
执行法院将申请通知执行人。至此,双方均表示愿意协商。基于案件的综合情况,法院主持了双方的执行和解。
裁判结果
裁判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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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案件全文
案例作者
钱郑潇
案例介绍
2020年10月10日,原告程某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石某某向其返还一枚比特币。经审理,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一枚比特币返还原告程某。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石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程某于2021年5月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某某返还一枚比特币。法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2021年5月8日,执行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比特币。
随后,执行法院拟向被执行人开户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发出执行裁定书和执行协助通知书,要求平台协助执行。执行委员会
2021年5月27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和解。在结算过程中,申请的执行人承认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比特币。经双方同意,进行折价补偿,并达成协议:
第一,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一个比特币。
二、经协商,双方约定由被执行人按申请执行人购房款折价人民币84000元补偿申请执行人。
第三,如果被执行人当时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另一项权利。
裁判理由
执行法院认为,本案执行难点在于比特币执行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规则,石某如何将比特币返还程某,无法返还如何处理。
比特币的法律认可是比特币强制法适用的首要前提。
一审认为,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处置性等特征,因此具有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我们认为,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应贯彻审判与执行兼顾的原则,以民事判决对比特币的法律认可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并参照物权的法律规范进行执行和处置。
其次,比特币如何返还和交付。交割要搞清楚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比特币。
法院调查以下列方式进行:
1.网络检测和控制系统;
2.传统调查,包括询问调查、发送问询函、现场调查等。
目前网络查控系统只能查询银行、汽车、证券等传统属性。但不能查询比特币等虚拟财产。
此外,执行法院拟向本案比特币交易平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发现该交易平台为境外公司,无有效邮寄地址。这时,传统的调查就显得尤为重要。经查,被执行人已将所有比特币转给案外人,案外人下落不明。执行法院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
据此,可以推定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比特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或者票证在他人占有期间毁损、灭失的,参照本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适用提货请求权的规则。
在适用本条时,法院应考虑财产是否被指定。我们认为,所谓专业化是指不可替代性,但比特币并非不可替代,所以有两种实现方案,一种是购买交割,一种是折价补偿。
目前结合我国金融政策,不宜禁止虚拟货币交易流通,购买交割有损公共利益。经双方协商,均表示愿意折价赔偿,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保证了执行的高效有序。
最后,折扣补偿标准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上所述,目前比特币是禁止交易流通的,没有市场参考价。执行法院只能组织双方协商折价赔偿,即在不损害第三人的前提下,由执行法院指导和组织双方自主协商标的物的定价。
协商过程中,法院应注意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特殊性,明确协商规则,并进行特别公告,如执行风险和法律后果,法院对协商结果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等。双方未达成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综上,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已经无法再执行
比特币虽然名为“币”,但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货币。货币是指国家发行的作为法定结算和记账手段的信用货币。没有国家信用背书的比特币不可能成为通用的支付手段。
在中国,人民币是法定货币,这意味着债权人没有义务接受债务人在没有特殊协议的情况下以比特币进行的支付。所以比特币没有法律上的补偿,不可能是真正的货币。
那如何合法鉴别比特币呢?
(1)剥茧:多元理论下比特币的法律认可
学术界对比特币的法律承认存在诸多争议,这些争议的实质是从传统的民权理论中寻找承认依据。
当前主流观点:
1.根据产权理论,比特币被视为具有专用性和独立性的无形物;
2.债权理论,基于网络运营商与网络用户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认为是网络用户主张债权的权利凭证;
3.知识产权说比特币是无形财产,是智力成果;
4.根据新财产理论,比特币的独特性足以使其成为新的民事权利的客体。
以上所有理论都只是从比特币的某一方面来分析,并不全面。比如物权理论,民法中的“物”一般指有形之物,不包括无形之物,我国遵循物权法定原则,比特币不构成物权客体;其次,债权的客体是行为。比特币是矿工“挖矿”获得的。去中心化的区块链上没有接受比特币的中央兑换机构,所以不是债权;再者,比特币是计算机对特定加密算法的大量运算,不是智力成果;最后,新财产论需要重构比特币的概念,但在现行立法中并不明确。
在多种学说的讨论下,比特币无法得到法律认可,所以从司法实践中寻求答案。
(2)司法实践:比特币是网络虚拟财产。
中国监管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2013)中提到“比特币在性质上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但虚拟商品是一个经济术语,不是法律概念。
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比特币的法律地位形成了统一意见,将其认定为虚拟财产。
如与上海耀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2019)浙0192第1626号]、李某、布兰登施密特诉严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9)沪01民段第13689号]、诉张返还纠纷[(2020)苏1183民初]。同时能产生经济效益,有价值;其次,比特币总量受算法影响始终是2100万,稀缺;最后,比特币的持有人对比特币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使其具有可支配性,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虚拟财产,又称网络虚拟财产。055-79000第127条虽然明确受法律保护,但并未对其概念和适用作出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基于司法实用主义的态度,并不直接判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因为它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符合财产属性,所以受到物权法律规则的保护。
第二,比特币实施的现实困境
司法实践中,标的物的返还和交付可分为当事人自行履行和法院强制执行。前者无需赘述,后者是在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后,法院通过司法强制力“占有”标的物,然后转让给申请执行人。鉴于比特币的特殊性,有必要对其返还和交割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比特币实施的现状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关于比特币民事执行的裁判文书只有6件,涉及北京4件,江苏1件,广东1件,其中4件在以比特币为执行标的的北京,另外2件以比特币为被执行人财产。
从纸面上看,比特币的实现面临两大难点,一是如何获取比特币的相关信息,二是如何对比特币进行司法控制。
(二)比特币执行困境的表现
1.比特币信息的获取
法院获取标的物信息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网络查控系统;二是传统侦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委签署的备忘录,网络查控系统开通了联网系统。目前可以查询全国范围内被执行人的房产、存款、车辆等16类25项信息,但无法查询比特币等虚拟财产。
然而,传统的调查受到不明确的财产线索的影响。比如本案中,比特币交易平台为境外企业,在国内没有邮寄地址,各国司法协助政策、货币监管制度、金融运行规则差异较大,执行法院很难在调查取证上有所建树。
2.比特币的司法控制
如何司法控制比特币?比特币存放在交易平台的比特币钱包里。比特币钱包会生成无数个钱包地址,每个地址都可以用来存放或支付比特币。
同时,平台自动生成相应的密钥对,包括一组“私钥”和“公钥”。每个比特币地址对应一个“私钥”。如果你想使用你钱包里的比特币,你必须用“私钥”签名,这就是所谓的数据加密。“私钥”是随机生成的,“公钥”是通过特定的算法得到的。“公钥”加密获得比特币地址,过程是单向不可逆的。
所有者通过“私钥”控制和处置自己的比特币,可见“私钥”是司法控制比特币的关键。“私钥”可以存储在网络环境中(如第三方交易平台),也可以存储在非网络环境中(如写在笔记本上)。
理论上,执行法院可以通过向第三方交易平台发送协助通知书、搜查被执行人住所等方式对比特币进行控制。
但实际上,交易平台多为境外企业,在国内无经营地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第三方拥有,以及其他诸多不确定因素,使得执行法院无法对比特币采取有效的司法强制措施。
第三,比特币的司法执法路径
(一)实施比特币的法律基础
在比特币的执法上,要参考物权的法律规范。本案中,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返还比特币,表现为财产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法院判令他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产。如果他们拒绝交出,他们可能会被强制执行。
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财产灭失的,参照本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财产交付请求权的法律规范。因此,比特币的强制执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2)比特币返还交割。
返还交付比特币时,首要考虑的是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比特币。结合实际情况,法院采取的执行处置方案如下。
1.直接退货和交付
比特币返还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执行法院应当采取限制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比特币,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返还的说明,则推定被执行人拒绝履行。
2.采购、退货和交付
在测试中
比特币虽然是具有特殊性的虚拟财产,但并非不可替代。其判断标准并不是绝对唯一的,最终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例来判断。
据此,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物种灭失的情况下,可以责令被执行人购买相同的标的物并进行清偿。
我们认为这个法律不合适。\”法律不强加于人。\”虽然我国不禁止持有比特币,但《民诉法司法解释》 (201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判决交付的特定物灭失后如何折价问题的复函》 (2017)、《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2021)等文件明确禁止我国虚拟货币的相关业务。
同时,基于诚信文明理念的要求,执行法院应当采取合理、适当、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强制措施。如果要求被执行人购买比特币归还,将损害公共利益,违背诚信文明理念。
(3)比特币实行折价补偿。
1、意思自治原则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后,经双方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和解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惩罚。在这种情况下,比特币被第三方占有,无法归还。经双方协商一致,将退货、发货改为货币补偿,是基于对实际情况的考虑,应予以尊重。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和解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2.贴现补偿机制的构建。
在司法实践中,折价赔偿有客观估价和主观议价两种方式。
一般采用客观估价,以标的物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结合财产受损时的市场价格、财产取得时的价格以及双方的赔偿请求等因素综合判断。
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2021)号文件明确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等相关交易活动,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发行和融资代币,交易虚拟货币衍生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出售代币等犯罪活动。
这意味着比特币无法客观定价,只能主观协商。
如何规范当事人的议价?
(1)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
法院需要审查双方议价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防止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价格极不合理的情况。如果当事人以比特币交易平台上的交易收盘价和当日的美元报价作为赔偿金额,由于此类交易平台不被我国承认,除非双方一致同意,否则法院不会支持一方的提议。
正当程序
虽然法律没有对议价程序作出强制性规定,但你可以参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中关于议价程序的规定,它有三个要素:
第一,双方同意;
二是特别告知(包括风险告知和议价规则的执行)。注意特别通知明确比特币的特殊性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原则;
第三,当事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议价结果。如果他们做不到这一点,谈判就会结束。注意时间可以由双方协商,也可以由法院确定。一般三到五个工作日为宜,保证议价过程高效有序。
盈亏平衡原则。
基于盈亏平衡的原则。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在同一天购买并出借比特币,且两者都与被执行人高度相关。
故一方提出以出借时的购房款84000元作为补偿金额,另一方接受,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执行法院应当终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原本是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