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继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通信技术之后的又一次技术创新,区块链的出现及其在金融、智能合约等领域的应用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其去中心化的理念,很可能会给整个社会的运行模式带来颠覆性的改变。区块链作为一种技术,有着鲜明的特点和优势,但也正是因为这些特点,也造成了相应的法律问题。本文从区块链技术的本质和特点出发,分析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监管思路。需要注意的是,本文讨论的是作为技术的区块链及其法律问题,而数字货币、ICO、智能合约等具体应用中的风险则是另一个维度,本文不做分析。
首先,区块链的本质是一种技术
区块链到底是什么?这是讨论一切问题的基础和逻辑起点。对于区块链的概念,目前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基本认为区块链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加密货币体系的核心支撑技术。众所周知,区块链技术源于中本聪2008年发表的论文《比特币: 一种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该论文也被认为是区块链技术的奠基之作。此后,个人、企业、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和国际组织都开始研究和重视区块链。
对于区块链的概念,工信部指导下的中国区块链技术与产业发展论坛在其2016年10月发布的《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中,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了定义。白皮书指出,从狭义上讲,区块链是一种将数据块按照时间顺序以有序的方式组合起来的链式数据结构,由密码学保证其不可篡改、不可伪造。从广义上讲,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基础设施和计算范式,它使用区块链数据结构来验证和存储数据,使用分布式节点一致性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使用密码学来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性,使用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契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因此,无论是狭义还是广义,从本质上来说,区块链是一种技术,更确切地说,是一系列技术的综合。
综合各方研究,区块链技术主要包括四个核心内容,或者说区块链的技术来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分别是:分布式账本技术、共识机制、数据库技术和非对称加密算法。分布式账本技术也叫分布式存储,参与的数据维护和共识节点有独立完整的数据存储。共识机制(Consensus mechanism)是指多个参与节点在预设规则下,通过多个节点的交互,对某些数据、行为或过程达成一致的过程。数据库技术涉及计算机技术的大部分发展,也是区块链的基础技术。因此,有机构直接将区块链定义为“由一系列按时间顺序排列的交易数据组成的数据库”;非对称加密算法是指分别使用公钥和私钥对数据存储和传输进行加密和解密。
二、区块链技术的特点及其法律问题
任何技术的出现都必然会对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法律制度产生冲击。布莱恩亚瑟(Brian Arthur)在《技术的本质》一书中指出,技术在改善人类生活的同时,也将人与自然隔离开来,让人不由自主地担心被技术奴役。李肃在《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进一步提到,技术的发展不仅直接影响法律制度和原则,而且促进当代人对具体因果关系的科学认识和判断,进而影响法律制度。区块链是技术发展的趋势。作为一种新技术,它在改变社会、经济、生活方方面面的同时,也必然会挑战原有的体系。特别是在发展初期,由于法律监管的滞后和区块链技术的独特性,客观上给原有的法律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为了进一步了解区块链技术开发的法律问题和风险,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区块链技术的特点。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谦老师在《区块链技术的特点和未来发展趋势》文章中总结了区块链技术的优势,包括:不易篡改,更安全;多活动,高可靠性;拥有智能合约并自动执行;直接协作机制,更加透明。结合区块链的概念、本质和优势,我们可以总结出区块链技术的四个特征,即:去中心化、去信任、匿名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正是区块链技术的这些特点引发了相应的法律问题。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权力下放、法律适用和管辖权
去中心化是指全网没有集中的硬件或管理机构,任何一个节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任何一个节点的损坏或丢失都不会影响整个系统的运行。去中心化是区块链技术最重要的特征。由于其定义中没有具体的物理地址,在法律适用和管辖上存在漏洞。每个网络节点都可能遇到一个相对独立的管辖区,但没有一个单一的机构在法律上负责分布式图书的运输,也没有一个中心管理机构作为对每一种分布式图书进行监管的“锚”。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区块链领域也是如此。如何让所有节点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在私法领域,如果智能合同编码错误,导致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能实现,由此产生的纠纷和赔偿责任就涉及到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选择。再比如,在公法领域,存在利用区块链技术(应用)洗钱等违法行为,也需要确定这种违法行为的管辖和法律适用。
(2)互联网的匿名化和实名登记制度
区块链技术的匿名化体现在数字货币等具体应用场景中,更准确的说应该是非实名。比如比特币等加密货币技术,它的巨大吸引力在于能够进行匿名交易。但应该看到,实名登记制度是政府监管的重要手段。随着技术和应用的发展,由于管理的需要,从最初的电话实名登记制度,到后来的网络实名登记制度,最后通过立法将其固定为法定制度。我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和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接入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和即时通信服务时,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提供相关服务。”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网络安全法》网络和网络运营商是比较宽泛的概念。区块链技术和应用的所有者、管理者和服务提供者在某些特定场景下也属于网络经营者的范畴,需要遵守网络实名登记制度的要求。如何解决它们与区块链技术匿名性之间的冲突,是技术开发者和立法者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3)可靠性和删除权
通过区块链技术,系统中的数据块由整个系统中所有具有维护功能的节点共同维护。由于巧妙的设计和密码术以及共识机制,区块链的数据记录模式使得通过改变所有后续数据记录来修改某个数据变得极其困难。除非可以同时控制整个系统中51%以上的节点,否则对单个节点上数据库的修改是无效的,不能影响其他节点上的数据内容。因此,与传统的信息通信技术和应用相比,区块链技术由集体维护,难以篡改,这也给实践中的企业管理,尤其是履行“删除义务”带来诸多障碍。
删除权在国外也叫被遗忘权,是指用户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要求互联网公司删除其所有数据。被遗忘权在谷歌诉冈萨雷斯案中得到欧洲法院的确认,其法律地位由2016年通过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号立法确立。我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删除权:“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双方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改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改正。”然而,区块链技术的出现给删除权的行使带来了极大的障碍。由于修改数据需要控制51%以上的节点,运行在区块链上的程序几乎无法停止。一旦任何数据(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被写进了区块链,很难删除或改正。如果不法分子利用区块链技术将一些法律明令禁止的信息写入区块链,将对企业履行删除义务、公民行使删除权利以及政府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带来极大障碍,严重破坏正常的网络空间治理秩序。
(4)透明度和个人数据保护
透明,也就是去信任,是指整个系统中涉及的每一个节点都在没有相互信任的情况下交换数据。整个系统的运行规则是公开透明的,所有数据内容也是公开的。正如中本聪在《比特币: 一种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中指出的,新的交易应该广播到整个网络。虽然比特币可以通过“保持公钥匿名”的方式切断交易地址与地址持有人真实身份之间的联系,达到保护个人信息的效果,但随着区块链被应用到越来越多的场景和业务中,如智能合约、实名资产登记等,这些都是虚拟世界与传统物理世界相结合的领域,涉及到实体法规则的问题。验证节点在不知道具体合同信息或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很难执行,可能导致“个人”
第三,法律监督的思路和方向
技术一旦进入社会领域,必然会受到不同社会主体的各种利益、诉求和价值观的改造和制约。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其价值被进一步发掘。DLA派珀在报告《区块链革命》(BLOCKCHAINREVOLUTION)中指出,除了广受社会关注的金融领域和智能合约,区块链技术还应用于房地产行业、医疗健康行业、智慧政府、人工智能等领域。未来还会推出更多新的应用。欧盟、美国等国家都在积极部署区块链技术,完善监管措施。欧洲证券市场监管局宣布讨论分布式账本技术在证券市场的应用,强调分布式账本技术(DLT)在证券市场应用的收益和风险;英国财政部发布了《分布式账本技术与区块链的未来》报告,提出了技术、治理、隐私、安全和应用方面的建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积极探索区块链的潜在应用,以及其他DLT在公开交易市场金融业务交易中的应用。区块链已经成为各国博弈的新领域。中国还需要正确把握区块链技术监管的基本思路,明确区块链发展监管的重点方向。
第一,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包容性监管。区块链技术是一项前沿的、颠覆性的核心技术。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这些核心技术领域,我们与国外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如果能提前部署,集中攻关,很有可能实现从跟跑到引领的转变。因此,对区块链科技的监管应立足发展形势,鼓励创新,突破传统管理思维,坚持开放包容促进发展的理念,实施审慎监管。
二是把握潜在风险,确保规范发展。区块链技术还处于发展和应用的初级阶段,新的情况和问题层出不穷,导致潜在的风险很多。不法分子往往利用区块链技术损害用户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威胁网络安全。因此,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应坚持安全有序的原则,加强安全管理和保护,设置合理的权利义务规则,以制度化的手段保证其在规范中发展。
三是慎用技术中立,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从技术中立的角度来看,区块链技术本身不存在合法或不合法的问题。国家一直鼓励和支持区块链技术及其创新,但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并不是中立的。比如以区块链名义发行代币的行为,央行等七部委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明确将其界定为未经授权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并严格禁止。因此,我们应该警惕以技术中立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不能让技术中立原则成为违法犯罪的挡箭牌。
四是明确管辖,解决重点问题。正如网络空间一样,区块链不应成为法外之地。即使每个节点的地址可能是虚拟的,但承担这些节点的主体是现实的。传统的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原则也可以扩展到区块链领域的法律问题。此外,应重点研究实名登记制度、删除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一方面要分析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可以直接适用于区块链领域;另一方面,要研究是否有必要对区块链技术制定相应的专门法律规定。
第五,加强整体研究,适时进入法律法规。有专家呼吁对区块链进行专门立法,但目前区块链技术及其应用涉及诸多领域,并在不断发展变化,专门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建议通过对现有相关法律的修改和解释,吸收实践中成熟的制度。对于不明确或争议较大的问题,要加强进一步研究,待时机成熟时,适时纳入立法规划计划。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全面考虑制定区块链基本法。
作者简介
何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联系人:hebo3@caict.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