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小姐:我以前挖矿,存了一些比特币。现在觉得行情不好,决定退出江湖,把比特币全部卖给别人。我这样的交易会不会违法?
朱律师:你说的是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兴问题。目前,各地在司法实践和判决中还存在一些争议。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是金融市场交易中的新生事物,各国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差异较大。目前,根据我国法律和金融监管规则,并不禁止个人持有比特币。但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比特币和法币不得支付和交易。正是根据这一规定,很多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比特币与法币的相关合同为无效合同。
然而,虽然比特币已经具备了“货币”的数学特征,但事实上,没有一个国家直接承认比特币为其“货币”,因为它不具备货币当局发行、法律补偿和强制的货币属性。《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也明确定义了比特币的属性,将比特币定性为“虚拟商品”。我个人理解这个确定性应该更准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强调保护虚拟财产。而且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国家出台的相关监管规则适用于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和交易平台,并没有相应的法规直接禁止我国个人交易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也没有禁止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形式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
综上所述,在现行法律政策适用仍有争议的前提下,请充分考虑风险,谨慎选择交易对象,避免损失。详情请参考所附法律。
相关法律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一、界定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
(1)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坊、TEDA等虚拟货币的主要特征是由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和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并以数字形式存在。它们在法律上没有得到补偿,不应该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2)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严禁并坚决依法取缔非法出售代币、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交易期货、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境内居民提供服务,也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者应知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存在法律风险。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涉嫌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第一,正确理解比特币的属性
比特币主要有四个特点:无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无地域限制、匿名性。比特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由于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备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因此并不是真正的货币。在性质上,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