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 039;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李幼玉傅& # 039;s法院
近年来,& quot元宇宙& quot已经进入公众视野。作为与现实世界平行的虚拟空间,元空间中的活动可以与现实世界产生真实的联系。虚拟货币是具有货币属性的数据代码的组合,可以满足元宇宙数字空间的需求。虚拟货币与真实货币之间的价值交换成为& quot跨空间& quot联系。但现有的虚拟货币存在币值不稳定、监管困难等风险,因此可以& # 039;不能直接应用于元宇宙。在现有的虚拟货币类型中,& quot数字人民币& quot和& quot稳定货币& quot在超宇宙中有应用的可能性。交易平台可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类,适用不同的监管手段。此外,元宇宙是一个无国界的虚拟空间,对其中虚拟货币的监管具有国际法的性质,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更适合承担国际法的责任,可以通过& quot直接控制和& quot间接控制& quot。
1.元宇宙虚拟货币概述
(一)元宇宙的概念
作为一个新概念,元宇宙应该如何定义还很难下定论。元宇宙是以现有的思维和技术定义的,是以包括人工智能技术、电子游戏技术、交互技术、区块链技术、物联网技术在内的多种网络和计算技术为支撑,以科技手段创造的与现实世界平行的虚拟世界。2021年,脸书的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宣布其母公司将更名为& quotMeta & quot,这在业内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而术语& quot超宇宙& quot迅速走进大众& # 039;的视野。早在1992年,作者尼尔斯蒂芬森在科幻小说《雪崩》中就提出了超宇宙的概念。在小说中,作者创造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链接的虚拟三维空间,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形成自己的虚拟化身,从而突破地域限制,在虚拟空间中进行互动。在马克扎克伯格2021年改名之前,人们& # 039;美国对超宇宙的认知主要局限于游戏,比如电影《头号玩家》用& quot绿洲& quot。这样的游戏世界与现实世界息息相关,超宇宙中的玩家可以通过使用vr和交互技术清晰地感受到痛苦。但是,对元宇宙的认知却不断加强和拓宽。元宇宙的概念已经超越了原来的游戏世界,成为了一个在区块链上拥有平行世界和建筑的更广阔的虚拟社会。他们之间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与现实社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所涉及的虚拟身份、数字资产、虚拟货币等特殊问题也没有被现实世界的立法完全涵盖。
这样定义的元宇宙具有以下特征:
1.身份虚拟性和独立性
在元宇宙中,现实生活中的人拥有一个或多个虚拟身份,不同于当前网络平台上的一个注册账号,而是更加独立。他们可以有自己的形象和个性,形成自己的社会关系。一个在元宇宙中实际发明的设计身份可以形成这样的关系& quot爱情& quot,& quot婚姻& quot和& quot交易& quot与元宇宙中的其他虚拟身份。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虚拟身份是独立的,这种身份与我们通常的& quot账号& quot。它远比账号更广、更立体、更复杂。它可以& # 039;甚至不能简单地认为是真实身份在虚拟世界中的映射。而是可能成为一个具有极大独立性的虚拟身份,用户可以从性别、形象、简历、技能等方面自行定义。并可能不断调整和自我成长,从而构建一个虚拟的& quot社会关系& quot在超宇宙中。
2.财产和金钱的虚拟性
用户可以创造性地使用Metauniverse中提供的工具创作各种数字作品,设置各种场景,举办各种活动,编写新游戏,繁殖虚拟后代,饲养宠物等。在这些过程中,需要积累相应的原始虚拟货币,并可能创造出有价值的数字资产。
(二)虚拟货币的概念
货币是作为交换媒介流通的物品。随着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平台的蓬勃成长,虚拟货币应运而生。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存在时,其功能是交换媒介,符合货币的相关定义,其法律规制类似于货币。虚拟货币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意味着监管机构将虚拟货币作为一种& quot货币& quot。根据美国金融犯罪执法局(FMCEN)发布的指引,如果业务涉及虚拟货币的创造、获取、分配、交换、接受或传输,则可能是《银行保密法实施条例》 (BSA)管辖下的金融服务提供者,需要按照FmCEN的要求进行登记、报告和保存记录。此外,许多国家都要求虚拟货币行业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虚拟货币是具有货币特征的数据代码的组合,是通过数字手段制造的。它是一种正式的数字货币,借助复杂的区块链技术实现去中心化的结构设计,会长期保持一定的价值。在元宇宙中,这种虚拟货币不仅会以虚拟金币、货币等形式出现。但由于其自身的法律性质,其表现形式只是观念和代码的包装,实际上账户中存在具有流通价值的货币。
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主要包括以下三点。第一,虚拟货币有价值。它不仅凝结了人类无差别的劳动(由矿工产生& # 039;"采矿& quot)在其生产过程中,也可以通过货币形式的对价进行转移和交易,从而产生在财务上可以计算的经济利益。同时代表持有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相应财产。因此,虚拟货币具有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二是虚拟货币稀缺,总量有限,供给有限,不能随意获取;第三,虚拟货币具有可支配性或排他性,持有人可以占有、使用比特币并从中获得收益。虚拟货币作为财产,有明确的边界和内容,可以转让和分离。
目前,元宇宙中的虚拟货币多为仅在元宇宙内部流通的传统形式,但其发展趋势不容小觑。作为& quot绿洲& quot前文提到,玩家在元宇宙中不仅可以通过将真实货币兑换成虚拟货币来购买虚拟装备,游戏中获得的金币也可以兑换成真实货币来购买游戏相关装备,如VR眼镜、外套等。由此衍生出很多职业玩家,他们可以通过获得金币比如& quot死亡& quot游戏中的玩家。当元宇宙的概念来源于一个完全平行的世界,并且不局限于游戏时,虚拟货币就不再局限于我们目前接触到的比特币、游戏金币等概念,而是在元宇宙中各种形态、统一的计量尺度、公认的虚拟金融机构的辅助下,在元宇宙和现实世界中顺畅流动。
虽然虚拟货币表现出了多样性和巨大的价值,但业界仍然认为虚拟货币只有在与& quot共识机制& quot因为它没有国家信用背书。然而,当这个& quot共识机制& quot正在不断崛起,影响力也在逐渐扩大,甚至已经拥有了超越普通国家的信用能力,为什么& # 039;它不能成为正常流通的货币吗?
(三)元宇宙中的虚拟货币交易
1.分销模式
目前虚拟货币的发行可以分为私募发行和央行发行两种。私人虚拟货币主要包括比特币、以太坊等去中心化虚拟货币,主要发行方式为ICO,即首次公开发行硬币。当私募项目发起人发布项目白皮书时,投资人可以用自己的法币或其他虚拟货币购买私募项目平台的虚拟货币。投资者可以使用自己购买的平台虚拟货币登录专门的交易场所,从而实现虚拟货币对于民间项目的流通。从流程上看,整个过程不受国家部门的审批和监管,完全由市场自由调节和发展,容易出现混乱、非法集资犯罪、虚假ICO项目骗局等现象。首先,投资者& # 039;对私人项目的了解仅限于最初的白皮书,但没有相关标准对白皮书内容进行规范,也缺乏专业机构对其进行调查和审批;其次,这类项目对投资人的要求不高。投资者不& # 039;不需要具备项目审核能力,只需要购买私人平台的虚拟货币即可。此时私募发行人仅凭炒作就能吸引大量投资者进行购买,造成明面是ICO实则是传销的局面;另外,私下发行虚拟货币的交易平台没有相应的审批和备案,会导致用户& # 039;交易行为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一旦黑客问题发生,用户& # 039;资产难以收回。这给投资者的保护带来了极大的不利& # 039;权益。因此,2017年起,我国发布公告,全面禁止代币发行和融资。
央行发行虚拟货币目前仅限于数字人民币。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同,人民币不是一种新的货币,不能用于买卖。它只是一种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由央行控制。可以说,数字人民币只是人民币的一种虚拟形式,具有与真实货币相同的功能,甚至比真实货币更能被有效监管。
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离不开币值的稳定。就虚拟货币而言,在私募发行模式下,虚拟货币不仅会作为通用等价物,还会作为交易对象本身进行交易。更类似于股票,低买高卖也能盈利。有被炒作的风险,价值相对不稳定。央行发行的虚拟货币基本等同于真实货币,没有价值,不会作为交易对象出现,极大地保证了币值的稳定。因此,从发行模式来看,使用中央银行& # 039;s的发行模式打造价值稳定性高、安全性强、全网共识的数字货币,更能满足超宇宙的交易需求。
2.交易方法
虽然虚拟货币的主要初始功能是支付,但在国内监管环境和市场认可度的影响下,支付工具绝不是虚拟货币的主要应用。这是因为虚拟货币的价格波动很大,没有规律,每发生一次交易,系统中的所有节点都需要计算和存储整个金额,这也会导致变相的低效率。
元宇宙是与现实世界平行的虚拟世界,所以虚拟货币不仅需要在元宇宙的交易中使用,还需要在元宇宙和现实世界之间进行兑换,这就需要一个专门的交易平台来完成虚拟货币和现实货币之间的转换。这种转换需要同时满足充值和提现功能。也就是说,人们不仅可以将自己的真实货币充值到元宇宙中,以满足自己在元宇宙中的消费需求,还可以将在元宇宙中以某种方式兑换的虚拟货币转换成真实货币。而且平台的存在也可以帮助更好的监管虚拟货币的使用。人们通过他们的虚拟形象在元宇宙中进行活动,这使人们& # 039;的行为极其匿名。因此,在元宇宙的框架下,很难对虚拟货币交易进行监管和跟踪。但是,交易平台的出现大大缓解了这个问题。用户需要依靠交易平台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因此对交易平台的有效监管可以为所有用户& # 039;交易进入可视范围,极大地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此外,如果虚拟货币在元宇宙中的交易打破了空间限制,将很难对元宇宙中的相关交易拥有相应的管辖权。但平台是在现实中成立的,意味着平台必须在某个国家或地区注册,所以不具备打破空间地域的特征,在里面的交易适用什么样的法律也是确定的,可以更好的保障交易安全。
但是在超宇宙的交易需要支付相应的气费。燃气费最初起源于以太坊,是区块链中每一次信息处理要支付给每个节点的费用。它类似于& quot平台技术服务费& quot。由于区块链中的交易也是信息处理(簿记)的过程,它还涉及为每笔交易支付相应的费用。一旦这些交易成本累积起来,数字就不容小觑。因此,超宇宙需要建立一个不支付或少支付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
二。元宇宙中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问题。
(一)中国& # 039;美国对虚拟货币的态度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多项针对加密货币的规范性文件。2021年9月,人民& # 039;中国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 # 039;最高人民法院& # 039;美国检察院和其他单位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其中指出& quot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 quot。2021年5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指出: (一)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发行和融资代币,交易虚拟货币衍生品等相关交易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等。可见,目前在中国,出于防止非法集资和逃税的考虑,虚拟货币可以& # 039;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也不能与法定货币兑换。中国& # 039;s平台监管方向是禁止平台开展加密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比如法币和虚拟货币的兑换。
虚拟货币是基于(Peer to Peer Lending,P2P)模式,在没有国界的网络虚拟空间中流通,它可以& # 039;不要被主权国家完全封锁。在元宇宙的框架下,虚拟货币可能成为其主要货币。元宇宙作为一个虚拟世界,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所以跨境交易是必然的。使用相同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易将是最便捷的手段。虚拟货币将在元宇宙中扮演宇宙等价物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一种新的虚拟货币交易方式就会出现。
(二)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在元宇宙中的本质
虚拟货币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获得:一是网上交易和法币兑换;二是销售商品或服务;第三个是& quot采矿& quot。首先,当虚拟货币被用作& quot考虑& quot为了交换商品或服务,双方建立了互惠关系。这种& quot考虑& quot不是金钱上的对价,而是一种互相交换和认可的财产。其次,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交换关系属于买卖关系而非货币意义上的交换关系。台湾省学者认为,虚拟货币与法币的关系可以类比为外币与本币的兑换关系。目前虚拟货币虽然是一种无形或金融商品,但其与法定货币的交换本质上是一种买卖关系,买卖的标的物是虚拟货币。但当虚拟货币在元宇宙中被广泛使用时,虚拟货币与法币的关系可以类比为外币与本币的交换关系。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之间存在相对稳定的汇率,两者之间可以建立货币交换关系。此时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规制可以参考外币与本币的兑换关系,元宇宙的虚拟货币可以比作外币。
在虚拟货币整体主导的发展格局下,虚拟货币可以满足人们& # 039;随着交易规模的扩大和市场机制作用的增强,虚拟货币逐渐成为全球众多知名投资机构持有的资产。
(C)元宇宙中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问题
虚拟货币对中国的影响& # 039;美国的传统金融市场在未来将是根本性和颠覆性的。它与传统货币完全分离,使得我国政府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对这一新生事物进行监管。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风险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具体来说,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可以概括为:
1.交易系统安全问题
虚拟货币的交易依赖于互联网、区块链等技术,系统漏洞、黑客入侵、病毒攻击等风险难以完全避免。交易过程中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现在的交易中心作为网上交易平台,没有严格的安全机制,也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交易所会在短时间内处理大量的交易。如果黑客成功了,相当于直接从银行获得了大量的财产,可以获得比窃取个人用户更可观的利益& # 039;银行卡。而且,一旦账号被盗,最终损失由用户承担,用户& # 039;自身财产安全难以得到保护。
2.价值识别的困难
在目前的流通中,虚拟货币的价值仍然大多是象征性的,缺乏实际价格。其价格完全由市场自发调节,没有客观的参考标准。这必然导致法律的不稳定状态。如果非法使用虚拟货币导致犯罪,法律上很难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也很难用法律手段进行有效规制。同时,司法机关可以& # 039;无法客观鉴定单个虚拟货币的价值,一旦货币被盗,很难准确衡量犯罪数额。
3.司法取证难
虚拟货币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匿名性。既方便了用户,也有很高的风险。由于交易双方都是匿名的,加重了司法机关取证的难度。而且现行刑事、民事诉讼法对于网络电子证据的收集和真实性证明也存在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粗糙的缺陷。一旦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如何在交易过程中完全匿名的情况下找到犯罪对象,如何证明违法犯罪事实的存在,都需要借助互联网技术来证明。传统的证据法体系已经不能制约高科技犯罪,因此如何完善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洗钱意味着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犯罪分子通过购买境外资产等合法手段对非法所得进行洗钱,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来源,逃避国内法律监管。由于虚拟货币的交易具有高度匿名性,给一些洗钱犯罪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利用虚拟货币洗钱,可以不经相关部门批准,逃离监管范围。而且,匿名给了犯罪分子更多的机会实施犯罪活动,逃避被追究责任。目前,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犯罪类型包括洗钱、谋杀、贩卖人口和儿童色情。虚拟货币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犯罪行为,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也使得很多政府禁止比特币交易。其次,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一般存在于违法犯罪网站中。有资料显示,在黑暗网络中,用户最常使用比特币交易毒品和武器。"丝绸之路是第一个国际非法麻醉品产品以比特币交易的互联网交易平台。据介绍,该平台承担了近一半的早期比特币交易,比特币是唯一被接受的支付方式,为非法麻醉药品交易提供帮助。在平台上交易后,可以通过比特币兑换转换成法币或者再次作案。"各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措施不尽相同,跨区域追踪犯罪需要花费巨大的时间,这也加大了打击虚拟货币犯罪的难度。
3.元宇宙中虚拟货币的法律规制。
面对虚拟货币在元宇宙中蓬勃发展的可能性,我们可以& # 039;不要否认它的存在。只有承认虚拟货币的合法性,才能回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目前,虽然虚拟货币受到严格监管,但虚拟货币的持有和交易仍然存在矛盾和纠纷。它& # 039;最好提前做好法律规制的准备,以突破法律不能& # 039;t跟上数字化发展的滞后,从而更好地保护虚拟货币持有人的权益,维护虚拟货币金融市场秩序。金融监管多为相对成型的金融行业制定监管规则。如果金融创新同时被过度监管,可能会阻碍新金融产品的诞生和成长。
我国目前并不禁止个人持有虚拟货币以及个人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金融监管机构明确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公众提供兑换服务,禁止使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商品和服务。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一直没有明确界定,涉及虚拟货币的买卖、定价、支付和交换以及相关诉讼等问题,给司法机构带来了很多困惑& # 039;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和判断。
元宇宙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规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定义一般虚拟货币类型
1.数字人民币
从民间发行和央行发行的对比可以看出,在元宇宙框架下,央行发行的虚拟货币具有更大的治理优势。以数字人民币为例。2021年7月16日,央行发布《中国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进展白皮书》,其中提到数字人民币是人民发行的法定货币& # 039;它是中国银行发行的人民币现金的数字形式。人民币的定位是法定货币,比比特币等民间虚拟货币有更大的稳定性优势。人民币的数字相当于纸币和硬币,可以使用的场景与人民币的现实基本一致,币值稳定,国家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为其背书,为实现元宇宙更大范围的市场交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外,人民币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组成货币之一& # 039;美国的特别提款权,其他接受人民币的国家也可以接受数字人民币,这可能是国际通用的。所以就中国而言,数字人民币可以直接在元宇宙货币体系中使用。
为了构建数字人民币的规则,有必要完善数字人民币的基本法律规范。目前,第十九条人& # 039;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 039;中国银行明确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态和数字形态;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和销售数字代币,防范虚拟货币风险。但不足之处在于,修订草案明确解释了& quot锻造& quot和& quot改变& quot数字人民币,以及因使用数字人民币产生的纠纷的民事和刑事管辖权的分配及相关程序。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修订人民& # 039;中国银行法。基于数字人民币的技术特点,有必要明确规定& quot伪造& quot和& quot变更& quot尽快制定数字人民币的相关法律程序。此外,要加强数字人民币规则创新与现有法律规范的有效衔接。一方面,完善最终清算规则,并与破产法有效协调。另一方面,数字人民币的相关法律规则应与现有的金融行业规范有效衔接。中国& # 039;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远不能满足人民币国际化法制建设的要求。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和跨境流通,除了支付、清算和结算制度规则外,还应加强与人民币国际化相匹配的法律制度的系统性建设,形成稳定的新旧制度监管体系。2.稳定货币
从目前虚拟货币的发展来看,私募发行的虚拟货币流通的最大障碍是其不稳定性。与数字人民币不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对于法定货币的价值波动较大,因此不具备货币价值尺度的属性。但是稳定的货币可以解决这个问题。2019年,扎克伯格旗下的Libra network发布了加密货币项目白皮书,正式提出了稳定货币计划,并命名为Libra。有人提到,这种加密数字货币的获得可以独立于银行或政府,它是一种& quot一揽子货币& quot许多国家的法定货币。作为一个& quot一揽子货币& quot,稳定的货币是由抵押品(如黄金等)支持的。),或者使用相应的算法机制来保证币值的相对稳定。可以与多国的法币保持稳定的兑换比例,几乎完美的满足了超宇宙适用货币的需求。但如果稳定货币的发行由一个集中的私人机构控制,则完全取决于私人机构的运行设备,运行机制和内部审查不透明。一旦监管不到位,不仅会影响货币的可兑换银行,还容易引发洗钱、数据泄露等风险。此外,集中的私人机构容易出现垄断,可能存在滥用和操纵市场的风险。
(2)明确交易平台的法律监管。
1.监管交易平台的必要性
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运营的各个环节都存在相应的风险。有经纪人,托管人,经销商等。在这样的平台上。这些角色组合在一起就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平台。对于这样的平台,如果没有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可能会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相应的金融秩序的稳定也会受到很大的负面影响。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很容易被黑客攻击,然后大量虚拟货币被盗。如果这类问题长期持续发展,可能会对金融体系产生影响。
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为实际监督管理提供了起点。就虚拟货币而言,无论是虚拟货币的发行还是交易,都不依赖于第三方。用户可以匿名进行点对点交易,监管机构难以管控虚拟货币交易风险。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用户没有& # 039;t同意,监管者可以& # 039;不要依靠公权力来取消交易和收回交易。此外,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法律监督管理可以更好地解决虚拟货币发展面临的一些问题。如果将虚拟货币设置为实名登记制,匿名性的监管问题就可以解决。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注册,由一个国家监督管理& # 039;美国的法律法规。根据实名认证的需求,可以更好的解决管辖问题。
2.澄清交易平台的性质
元宇宙中的虚拟货币交易有两种,一种是真实货币与虚拟货币的交换,一种是虚拟货币在元宇宙中的使用,两种交易需要不同的平台。
(1)真实货币与虚拟货币的交换需要一个集中的交易平台。
以数字人民币在元宇宙的应用为例。数字人民币由央行发行。除了人民& # 039;以中国银行为发行中心,其他商业银行和指定金融机构也参与了数字人民币的建设。所以数字人民币的兑换基本都是严格控制在银行这类指定的集中运营平台。比特币等私人虚拟货币的发行方是私人公司,但用户认购的交易平台可以纳入国家控制,由国家管理,形成集中交易平台。利用集中交易平台进行虚拟货币兑换的好处是平台由国家统一监管,使得兑换场景、过程、金额透明可控,处于可追溯状态,有效保障了用户的权益。不仅如此,由于用户以虚拟身份存在于元宇宙中,极高匿名性的特点为洗钱等行为提供了极大的操作空间。统一管理的集中交易平台限制用户& # 039;开户时实名,以便监督和有效预防此类犯罪行为;同时,如果集中交易平台由国家运营,用户的隐私也能得到很好的保护。
从元宇宙的发展不难看出,元宇宙的建立和运行依赖于硬件和软件技术,其规则不仅是社会规则,也是技术规则。传统意义上的规则制定者一般是国家,但元宇宙中的规则制定者可以& # 039;不要回避互联网技术巨头的参与。因此,元宇宙中的金融规则必然会被相应的资本提供技术所渗透,从而对现实的金融体系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数据技术大师对元宇宙的参与者会有很大的控制力。在这种形势下,集中交易平台不仅承担了现实货币和虚拟货币的交换功能,还承担了限制互联网技术平台数据权力、保证跨空间金融体系相对稳定、保护参与者数据主体权利的责任。因此,在元宇宙中,虚拟货币的集中交易平台和元宇宙的建设运营平台应该相对独立,同时通过制定相应的规则来规范虚拟货币的金融体系,确保跨空间的金融安全。
(2)虚拟货币在元宇宙的使用需要去中心化的交易平台。
虚拟货币在宇宙中的使用侧重于货币和服务之间的交换。每一个服务商都是一个交易平台,是盈利的,需要自由的交易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平台的去中心化可以更好地保证交易的灵活性和效率。但是,为了对市场进行监管,应该对此类交易平台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首先,交易平台应具备较强的安全技术条件。元宇宙是一个数字化的虚拟世界,其中的一切都是基于数据的。网络攻击和物理设备损坏都会对交易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需要保证交易平台的安全性。其次,要建立业务审批制度。宇宙的虚拟性使得一些受到物理世界限制的事情得以实现,业务范围比现实空间更广,这也让一些诈骗有了可乘之机。因此,平台在元宇宙开展的业务要报批,审批制度要采取禁止性规范的形式,以保证元宇宙业务的灵活性。
3.明确虚拟货币的监管机构
虚拟货币的监管机构可以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承担,该组织成立于1945年12月27日,总部位于DC华府。它是世界上两大金融机构之一。其职责是监测各国间的货币汇率和贸易,并向各国提供技术支持和资金援助,以确保全球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非常适合承担元宇宙虚拟货币的国际法监管责任,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方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初衷是通过稳定外汇市场来稳定全球经济体系,因此监督& quot汇率& quot虚拟货币;另一方面,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一条,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完全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目标。此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可以在这两个层面协调全球各方应对虚拟货币带来的威胁,这是其他机构做不到的。
如果元宇宙使用的货币明显是类似于数字人民币的虚拟法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可以像监管真实货币一样直接监管虚拟货币;至于其他虚拟货币,有两种方式纳入IMF机制。第一种方式是扩大对现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条款的解释,允许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间接控制虚拟货币。具体来说,就是将《协定》第四条第五款的含义扩大到包括虚拟货币,并将虚拟货币标记为& quot单独的货币& quot。这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可以要求其成员国使用虚拟货币支付部分认购额度,其成员国需要自主购买虚拟货币并捐赠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普通基金,以获得本国货币的一部分或与兑换的虚拟货币等值的特别提款权。简而言之,扩展《协定》第4条第5款的含义,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过成员国间接积累虚拟货币提供了一种途径。这种方法只需要少量改动,就可以在基本保持组织架构不变的前提下,将虚拟货币纳入其监管范围。
第二种方式是允许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更直接地控制虚拟货币,并赋予其& quot准会员& quot。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资格对所有国家开放。因此,元宇宙中的虚拟货币可以被授予准会员的地位,这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虚拟货币的正式承认将增加其合法性,元宇宙中的数字用户也可以从中受益,自由使用和流通虚拟货币;另一方面,有了虚拟货币储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可以在不要求其成员国采取行动的情况下应对投机性攻击。
结论
目前,在元宇宙还没有正式形成的时候,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大多是基于现实社会的考虑,但元宇宙最终会走向何方,影响如何,还是一个未知数。元宇宙成型后,虚拟货币的交易将成为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重要联系,法律往往会滞后于科技的发展。但如果能及时赶上科技的步伐,将虚拟货币的法律监管系统化、平台化,或许能在实现超宇宙终极目标的过程中,实现互联网技术与超宇宙法律监管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