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1年10月2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宣判首例比特币“挖矿”委托合同纠纷案,双方走的是利益诉讼。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适用《民法》第九条“绿色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是一种消耗巨大资源、不利于实现“双碳”目标的风险投资活动。违反公序良俗,法院最终判决合同无效,损失自负。
2020年5月,上海秦钜公司、北京云儿公司、冯坤公司签订《服务器设备采购协议》、《项目合作合同》、《云计算机房专用运算设备服务协议》。各方约定共同开展比特币挖矿活动,云儿公司以所有权保留的方式向坤儿公司购买了一台专业计算服务器(即矿机)。昆尔公司授权秦钜公司委托云尔公司托管矿机。在云二公司付清矿机货款之前,采矿所得价款在合同履行期间,涉案“矿机”先后在云南昭通、内蒙古鄂尔多斯等地运行。在“矿机”的生产过程中,曾多次停电,使秦钜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云儿公司赔偿停电造成的3301424886比特币损失,折算后共计人民币530万元。
负责此案的法官冯宁是北京的审判业务专家。法官介绍,比特币是由特定的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虚拟货币。它具有分散性、数量有限性和匿名性的特点。它是一个结合了开源软件工程模型、密码学原理和工作量证明机制的开源程序。参与者成功执行特定算法后有机会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通过这种方式获取比特币的方法被称为“挖矿”。
从行为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是一种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从行为效果来看,“挖矿”用电量巨大,涉及685台“矿机”,日均用电量超过57500千瓦时。而且生产和交易环节容易威胁金融安全,投机风险突出,与民法典“绿色原则”即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精神相悖。属于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行业,所以“开采”。
从责任负担来看,比特币“挖矿”活动所产生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和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因为投资人无视监管要求,放任风险发生,使合同无效,都有过错,所以相关损失后果也应由各方自行承担。
今年以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相继打击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并将“挖矿”活动列为淘汰行业,禁止投资。
本案判决明确了比特币“挖矿”行为的风险投资性质,传达了支持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司法态度,确立了相关当事人权利行使和责任负担的规则。对于引导市场主体理性投资、依法维权、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具有很好的示范意义。
(央视记者纪成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