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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仲裁填补司法判例空白!确认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 受法律保护

法制日报记者张伟 近日,深圳国际仲裁法院(深圳仲裁委)判决的一起案件,因承认国内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被认为在…

深圳仲裁填补司法判例空白!确认比特币具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

法制日报记者张伟

近日,深圳国际仲裁法院(深圳仲裁委)判决的一起案件,因承认国内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现有司法判例的空白,意义重大。

该裁定认为,尽管监管部门禁止ICO活动和虚拟货币交易,并提醒投资者应有效防范风险,但从未得出个人比特币交易违法的结论。根据国内法律法规,比特币不具备货币的功能,但这并不妨碍它是一种数字资产,可以作为交割对象。

“本案首次认定了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和比特币交易合同的效力,具有标杆意义。”广西民族大学华南区块链大数据法治战略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齐爱民日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齐爱民指出,从2008年11月1日中本聪公布《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到现在刚好十年。在这十年中,比特币的价格迎来了前所未有的上涨,同时也带动了以太坊等其他数字货币的出现,成为资本涌入的热点。与此同时,世界各国对比特币的监管以及由此引发的合法数字货币问题并未达成共识。

中国在2017年发行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否定了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全面禁止ICO活动。在法律层面,《民法通则》第127条关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并未进一步明确。“因此,需要明确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和交易合同的有效性。”齐爱民说。

合同违法吗?

这是一起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与一般的股权转让案件不同,它被归类为一种新类型的案件,因为争议对象涉及BTC(比特币)、BCH(比特币现金)、BCD(比特币钻石)等特殊类型的事物。

某合伙企业A将其以个人名义持有的X公司5%的股份转让给某人C,股权转让金额为55万元。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25万元由C支付给A.

同样参与签订协议的还有某人B,其角色是:B委托C管理比特币等资产,基于这些资产产生的部分收益,在C如期将合同中约定的BTC、BCH、BCD归还给B后,B同意代C支付30万元给A.

然而,这一协议在执行中很快出现了问题。c未按约定返还BTC、BCH、BCD,也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于是,甲、乙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将甲持有的X公司5%股权变更为丙名下,丙支付第一申请人人民币25万元。c赔偿B 20.13 BTC、50 BCH、12.66 BCD的资产损失,共计493,158.40美元及利息(按申请仲裁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中国银行同期美元利率计算);丙向乙支付违约金10万元。

c不否认其未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比特币等数字资产并支付股权的事实,构成违约。但C对合同本身的效力提出质疑,理由是C之前与A、B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合法,因此无效。

c出了一个颠扑不破的公文,是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公告》。规定ICO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非法出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的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涉嫌非法出售代币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这份文件试图证明一个事实,无论数字货币是否合法,数字货币的流通和交付都是非法的。

由此,本案涉案合同中的“转让价款的支付及安排”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同时,因为t

c还认为,虽然他没有按照约定向B交付比特币等数字资产,但不是自己单方面的过错,因为数字货币本身不能交易流通;而且,数字货币的所有权属于X公司,不属于C公司.对于这两点,甲、乙双方在签订上述股权转让合同时都是知道的。所以不交付比特币的责任完全不在自己身上,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比特币可以交割吗?

这种看似雄辩的说法并没有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在仲裁庭看来,根据《公告》,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律补偿和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但没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持有比特币或个人之间进行比特币交易。《公告》的用意主要是提醒市民投资风险。

仲裁庭认为,上述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了两个自然人之间返还比特币的义务,不属于《公告》规定的ICO融资活动(融资主体通过非法出售和流通代币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所谓“虚拟货币”),不涉嫌非法出售代币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合同是各方签订的,说明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仲裁庭认定股权转让协议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私人之间订立的比特币返还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认定为无效。中国法律法规不禁止私人持有和合法流通比特币。”仲裁庭说。

仲裁庭还指出,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不妨碍其作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比特币具有财产,能够被人力资源支配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能够给当事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是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仲裁庭承认这一点。”

既然没有禁止持有比特币,那么实际流通中是否存在操作障碍?而这也是C提出比特币不能交割的辩护理由。

仲裁庭强调,比特币和比特币现金的交割不存在法律障碍。根据《公告》的相关规定,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只是不能作为货币(法币)在市场上流通。但没有法律法规禁止其成为私人交付或流通的对象。

也没有技术上的障碍。仲裁庭指出,互联网技术将人类的现实生活空间延伸至网络空间,存在于网络空间的比特币和比特币现金的交割过程是由互联网技术支持的电子编码程序操作的。在比特币的实际使用中,比特币现金等。每个交易方必须先在计算机终端上安装一个电子钱包,这样它就有了唯一的地址,并自动生成一对密钥,——私钥和公钥。公钥是匿名公开的,私钥是特定的身份信息。拥有者可以控制和处置自己的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在任何时候通过私钥。换句话说,比特币和比特币现金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交割。

“仲裁庭注意到2017年9月后在中国运营的比特币交易平台被停止,但这在技术上并不妨碍被申请人将涉案合同中约定的比特币和比特币现金返还(转移占有)给第二申请人。”仲裁庭说。

仲裁庭坚信,比特币虽然存在于网络空间,但在占有和控制、权利变更公示方式等方面具有特殊性,但并不妨碍其成为交割对象。

利息可以确定吗?

由于合同有效,丙不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仲裁庭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根据上述转让协议的规定,仲裁庭认为,甲、乙作为守约方有权选择要求丙作为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或继续履行违约责任。

仲裁庭认定,若丙善意履行合同,其支付股权转让款25万元的履行期限已过。因此,仲裁庭支持了A提出的“将其持有的X公司5%股权变更到被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25万元”的请求。

a的要求满足了,但是B的要求有点棘手。因为在B看来,法无禁止即自由,比特币相关的数字资产都在法律保护范围内。丙明确表示乙委托的数字资产无法返还,丙应赔偿财产损失。由于比特币市场常见的定价方式和惯例是使用美元,所以C应该返回相应的美元值。

c对此不能苟同。c提出虚拟货币没有法定的定价方式和交易场所,因此其价值或价格无法衡量。b的主张既没有经过双方同意,也没有基于定价,不合法,不合理。

仲裁庭指出,从上述股权转让合同来看,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可以由人力支配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能够给当事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是各方的一致意图,也是各方认可的。这种意思表示和认可并不违反法律,仲裁庭应当予以认可。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信守承诺。

c自愿与A、B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承诺将具有财产属性的比特币返还给B,故应诚实守信。而C不履行合同不仅构成违约,还将比特币的非法交易使其价值或价格无法计量作为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于其未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义务给B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判令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财产损失金额估算中所涉及的公开信息也存在分歧。申请人B提供了okcoin.com公布的收盘价,而被申请人C认为该网站在中国未经备案许可而非法经营。没有证据表明该网站可以合法地成功完成比特币交易。

仲裁庭再次强调,中国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持有或交易比特币是非法的,网站能否在中国办理备案许可并顺利完成比特币和比特币现金的交易,不影响仲裁庭参照其公开数据和信息对涉案财产损失赔偿金额的估算。

关于比特币利息的认定,仲裁庭也给出了自己的意见:所谓利息,一般是指货币持有者(债权人)因贷出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借款者(债务人)处获得的报酬或孳息。比特币、比特币现金、比特币钻石都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货币,所以不存在比特币、比特币现金、比特币钻石对应的利息。

如果B主张相当于比特币、比特币现金、比特币钻石等财产的金钱利息,则不存在应付利息这一说,因为财产赔偿的数额直到裁决之日才确定。因此,仲裁庭不支持B的利息主张。

交易合同有效

吴昌海教授和副

第二,既然合同中约定了还款,那么即使以比特币及其交易收益为标的,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从合同法的角度,也应予以支持。另一方面,如果比特币交易是为了洗钱和违法犯罪活动,当然另当别论。

“在法理上,财产和金钱不是等同的概念,金钱更受国家监管,而财产的流转应遵循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齐爱民说。他指出,深圳的仲裁裁决明确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基于契约自由的理念肯定了比特币交易合同的效力,对于比特币的正常流通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比特币作为新生事物,对现有货币体系的挑战,并不能否认其作为一种财产的合法存在。应秉持自由诚信的民法精神,妥善处理法律制度与民事活动的关系,“使制度成为公民权益的保护伞,而不是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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