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加密“货币”。它没有集中的发行者,是由特定的计算机程序计算生成的。比特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由于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因此并不是真正的货币。那么,比特币有财产属性吗?非法获取的比特币应不应该返还,应该如何贴现?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比特币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二审认定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非法手段获取的比特币,应全额返还或折价赔偿。
2018年6月12日21时30分左右,温特、房鹿、张飞、付云(马来西亚籍)到彼得(美国籍)及其妻子王晓丽住处,对彼得、王晓丽进行殴打、威胁,迫使其将所持有的18.88个比特币、6466个天空币转入温特等人指定的账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存在经济纠纷,但无证据证明彼得与王晓丽在纠纷中存在过错。庭审中,温特等4人表示,自愿退还从皮特、王小利处取得的比特币和天币。最终,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温特、房鹿、张飞和傅云六个月零十五天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但彼得和王小利始终没有等到温特等人承诺的比特币和天价币,于是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犯他人财产的,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财产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董振等4人共同返还皮特、王小利18.88个比特币和6466个天空币。如不能归还,则按照2018年6月12日加密货币市场网站coinmarketcap.com公布的比特币和天币收盘价及当日美元报价,每枚比特币赔偿42206.75元,天币赔偿80.34元。
温特等四人不服,上诉至上海市一中院。其中4人认为,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比特币和天币的财产属性,也不将比特币和天币视为我国法律意义上的物品或财产,因此皮特和王小利无权主张返还财产权。
二审中,彼得和王小利书面表示,自愿放弃向温特等人索赔6466个天币,但坚持索赔比特币。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且双方的经常居住地都在我国,且双方都没有约定选择争议的适用法律,故本案适用我国法律。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2.温特等四人是否应当返还比特币,如果不能返还,是否应当赔偿彼得和王小利的损失,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二审中,彼得、王晓丽表示,自己主动放弃对6466天空币的追索,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并无抵触,上海一中院予以允许。据此,上海一中院在一审判决中变更了天空币的相关内容,其他判决维持。
法官的陈述
本案审判长刘江指出,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2013)、《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2017)等文件,并未否定比特币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也未禁止持有比特币。甚至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比特币本质上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和虚拟物品的属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通知》等文件否定了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合法地位,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法官提醒,投资者应理性投资,合理控制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本文使用的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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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丹阳来源:人民法院报、民事审判编辑:石慧审核:称“点”按案|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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