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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挖矿被禁 合同可以“改”吗?

来源|小撒律师 作者|小飒法律团队 2021年9月,对于国内币圈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动荡的时刻。央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

虚拟挖矿遭禁,合同还可“转圜”吗?

来源|小撒律师

作者|小飒法律团队

2021年9月,对于国内币圈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动荡的时刻。央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924通知”)几乎禁止了国内虚拟货币的存在。特别是在随后的司法实践中,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交易很大程度上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因为被认为不在民事诉讼管辖范围内而不予处理。中国的虚拟货币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几乎是肯定的。

但与这一波大浪相比,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当天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似乎波澜不惊。甚至在相关判决中,《通知》似乎更像是一个跑路的同伴,一个“924通知”的附庸,“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事实并非如此。《通知》有自己独特的功能。对“924通知”中相关条款的解释不能过于生硬,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撒姐团队今天的文章,将由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案号:2008/2009)来回答。(2022)辽01民段第12181号)。

一、案情简介

2018年,沈阳某科技公司与A公司签订超算服务器相关托管协议,协议签订后,A公司收到预付款保证金150万元,预付款200万元。由于政策限制,与超级计算服务器托管业务相关的场馆停止运营。2018年12月19日,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肖某某与A公司、郝某签订《超级计算服务器托管补充协议二》,约定肖某某预付电费定金150万元,预付电费200万元。扣除用电,还有270多万元电费。郝某与A公司约定12月18日支付。2018年12月,A公司拖欠新疆B公司电费192万元。郝某和A公司无力偿还电费,后由肖某代为偿还.2019年9月16日,郝某、A公司与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肖某某签订《还款计划协议》,约定郝某、A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前返还电费保证金、预付电费、垫付电费,共计480万元;如未按时归还,自2019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直至全额支付之日。肖某某原是沈阳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现该公司债权债务归肖某某所有。肖某某诉至法院后,要求郝某及A公司返还全部欠款并支付利息。

二、争议的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超算服务器托管补充协议二》和《还款协议书》的有效性问题。

二审期间,上诉人郝某和A公司提出,还款协议的基本法律关系来源于《超算服务器托管协议》,该协议实质上是比特币挖矿设备的保管协议,其内容为上诉人缴纳电费并委托亿源公司提供维护服务和日常管理。比特币挖矿是我国法律政策禁止的,所以托管协议无效,还款协议来源于无效协议。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比特币挖矿本身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055-79000确定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因此,根据这份通知,不能认定采矿本身就是违法行为。055-79000指出要坚持分类治疗。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物品。禁止投资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开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在确保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科学确定退出进度和实施路径。在本通知之前订立本合同,不能视为违反国家政策。因此,上诉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三。个案分析

事实上,在虚拟货币相关交易和民事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的大潮下,如何评价虚拟货币相关“挖矿”活动的有效性,是一个考验法官能力的难题。本案中,二审法院的法官采用了一种可行的路径,即从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角度出发,认定之前成立的合同不会因为违反《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或其他类似条款而无效。这当然是正确的。

根据《通知》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因此,行政法规和规章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即使行政法规和规章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也应当设置专门的溯及既往条款,使行政法规和规章具有溯及力。但是,《通知》甚至“924号通知”所涉及的“挖矿”行为,还远远达不到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效力水平。由于行政法规和规章不能追溯到过去,《立法法》自然不能影响在先合同的效力。

但除此之外,其实按照《通知》来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违背《通知》的基本思路的。

具体来说,《通知》虽然认定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已经过时,但也指出该活动能耗和碳排放高,对国民经济贡献低,对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但并没有直接认定所有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的活动都是非法的,而是采取了分类处理的方法来区分虚拟货币“挖矿”换句话说,对于现有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通知》是通过加大限制来迫使相关人员和企业退出现有项目。比如,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查处违规供电行为、实行差别电价、禁止相关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停止财政税收支持等措施。

显然,在这种“股票有序退市”的过程中,相关民事法律关系当然是有效存在的,否则,市场将陷入进一步的混乱,不利于公共利益的保护。相反,《通知》明确禁止增量项目,也就是说如果是《通知》之后挖掘,就有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因此,仅从《通知》的规定及其基本概念来看,仍有可能认定此前成立的采矿合同有效。

第四,写在最后。

新法的出台肯定会对后期的法律关系产生影响,但能否对前期的法律关系产生影响,却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这就需要法律工作者认真研究新的法律法规,认真裁判新的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做出最正当的回答。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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