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叶
三大协会“整治”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后,比特币迎来暴跌。
5月19日,比特币跌破4万美元,这是自2月8日以来的首次。根据比特币的新闻网站Coindesk的数据,比特币的最低价格跌至38585美元。就在前一天,鉴于近期虚拟货币价格大涨,虚拟货币炒作反弹,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防范虚拟货币炒作风险。
《公告》指出,为正确认识虚拟货币的本质属性及相关经营活动,相关机构不得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消费者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三协会也应加强会员单位自律管理。
“这意味着虚拟货币的投机风险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管机构将从支付、交易、清算、结算、交换、存储、投资等三维视角部署对虚拟货币的立体风险防范,虚拟货币的风险整治将进入新阶段。\”苏宁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孙杨指出。
中信建投区块链研究院院长宋佳吉认为,这是为近期一直飙升的虚拟货币市场“降温之举”。
2021年以来,比特币一度突破6万美元大关,达到“万亿”市值。各种虚拟货币层出不穷,短期涨幅超过数百倍,引发诸多“投机热潮”。此外,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存在诸多乱象。据《中国证券报》报道,有“收割”老年人的交易平台,涉嫌传销,有与“带单老师”合作吸引投资者,利用技术手段使其亏损的,有成为跨境“洗钱”工具,逃避外汇监管的。
加强、补充和完善原有政策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新宇认为,《公告》的内容更多的是对之前公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内容的强化、补充和完善。
“这个通知不是提出新的规定,而是重新强调之前的要求。”智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也表示。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强调代币发行融资涉嫌非法出售代币、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求“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规定“各类金融行业组织要做好政策解读,督促会员单位自觉抵制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和“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远离市场乱象,加强投资者教育,共同维护正常金融秩序”。
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刘新宇介绍,基于前述规定,三家金融行业协会从加强行业自律的角度,再次强调虚拟货币的本质属性及相关业务活动,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相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孙杨认为,首先,虚拟货币风险防范要管住金融机构。055-79000通过互金协会、支付与清算协会和银行协会发行。这个重点是从协会的几个重要角色来控制,如互联网金融平台、支付清算机构、金融机构等。守住虚拟货币可能进入的关口和金融机构。
重新强调商品属性,禁止交换、定价、交易等行为。
在三个文件中,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商品”属性被反复强调。
根据《公告》,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它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律补偿和强制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该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科技研究室主任尹振涛指出,《公告》再次定义了比特币所代表的虚拟货币的属性,将其视为一种虚拟商品。“商品概念很重要”因为,第一,虚拟货币不是货币,虚拟货币和央行数字货币的区别很清楚。第二,如果是虚拟资产,它具有保值、增值、出借等一些金融附属权利。但如果不是资产,就没有保值的权利。第三,它被认为是一种虚拟商品。
“商品的意义在于,虽然不能保值增值,但它是有价值的。有法律纠纷的时候,可以参考价值来判断。我觉得这也是对时代发展的尊重。”他说。
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李波在博鳌亚洲论坛上也表示,比特币和稳定货币都是加密资产,加密资产是投资选项,不是货币本身。他指出,未来应该把加密资产作为一种投资工具或者另类投资。
《公告》还指出,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发行代币融资,交易虚拟货币衍生产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出售代币等犯罪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5月18日夜,虚拟货币钱包宣布部分业务调整,宣布关闭OTC业务和货币兑换业务。
刘新宇指出,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一直保持着严厉有力的态度,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多次开展虚拟货币相关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发展和相关犯罪活动,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防范和遏制了虚拟货币带来的相关风险和问题。
但尹振涛也表示:“《公告》认为提供中介服务是违法的,但并不否认个人持有虚拟物品、交易虚拟物品或个人之间的转让。我觉得这是尊重,是发展。”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交易资金的监控,互联网平台不得宣传、引导。
对于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等主体,《公告》做出了一系列具体明确的要求。
其中,会员单位不得利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其他服务。
055-79000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监控,依托行业自律机制,加强风险信息共享,提高行业风险联防联控水平;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采取限制、暂停或者终止相关交易和服务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积极运用多渠道、多样化的宣传手段,加强宣传力度
刘新宇提到,在实践中,一些银行采取了发布通知等措施,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银行账户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以防范虚拟货币相关风险。
中信银行4月22日发布公告称,为保护社会公众财产权益,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自即日起,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其账户进行比特币、莱特币等交易资金充值提现、买卖相关交易充值码等活动。
理财专家苏表示,在交易过程中,银行主要参与充值过程。目前币圈充值交易多是从个人账户转入其他个人账户,包括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并且要求不得备注任何信息,否则可能被冻结。
她认为,银行“封杀”比特币已久,所以逐渐出现了各种“弯路”。这种“遏制”的难度在于难以识别个人账户资金的真实来源和流向,本质上是虚拟货币交易的资金交易被表面的个人账户转账所掩盖。
055-79000还提出,互联网平台企业成员单位不得提供网上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有偿导流等服务。对于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并在发现相关问题线索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为相关查处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孙杨认为:“互联网平台不允许为虚拟货币提供展示、宣传、导流等服务。从流量角度,严控虚拟货币风险,对流量平台提出明确要求。”
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对于消费群体,尹振涛认为,《公告》以消费者为重要保护对象,以消费者保护为金融监管目的提醒消费者,也达到了监管目的。
055-79000指出,虚拟货币没有真实价值支撑,其价格容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投机风险等多重风险。从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相关当事人自行承担。
孙杨说:“特别提到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的后果和损失由相关当事人自行承担。这是对消费者非常醒目和及时的提醒。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虚拟货币购买、充值和提现,会受到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控制和制裁。”
“对于消费者来说,要充分认识虚拟货币的本质属性和相关经营活动,清醒认识其价格易被操纵、投机交易活动具有多重风险的特点,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能被其暴涨所蒙蔽,盲目参与虚拟货币交易投机等活动,否则极有可能面临财产和权益的损失。”刘新宇认为。
很难监管。
虽然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是一致的,但如何监管的问题还有待解决。尤其是最近几天,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所回升。如何保护人民的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成为监管中的一大难题。
董希淼表示,比特币交易平台及相关交易源于互联网,平台和投资者绕过监管机构发布并参与境内外交易,其中违法行为难以监管;另一方面,相关平台没有严格的日常交易记录,缺乏必要的约束,容易成为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渠道。但是,目前对于交易平台的备案、网站服务器的限制,还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
李亚还提到,目前的主流交易所主要在国外,注册地和服务器搬到海外的交易平台在监管上存在较大问题。在一般违约、侵权等情况下,管辖权的问题会使问题更加复杂;但如果交易平台涉及刑事案件,只要犯罪结果在中国境内产生,一般可以根据属地原则,由中国法律追究责任。另外,法币和虚拟货币的交易主要存在于交易所的场外市场,大部分由第三方支付,监管关联交易的数据非常困难。
孙杨建议,目前部分上市公司会通过境外投资基金储备虚拟货币,也会在上市公报中公布。建议证监会可以出面,对上市公司投资储备虚拟货币的行为给予监管和引导,因为毕竟上市公司从资本市场上融来的钱进入虚拟货币是有风险的。
他认为,在反洗钱、反恐怖主义、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应明确规定虚拟货币的举报、追查和举报线索的机制,并落实到金融机构的日常工作中。
此外,孙杨还提到,要重点关注投资境外资产的信托、基金等业务,对境外投资业务的监管给予明确指导,穿透资产底层,防止虚拟货币嵌套投资。
“加强监管执法能力,发现问题的能力,增强监管力度,是最重要的。”尹振涛说。
他指出,在风险预警之上,监管部门需要严格执法,特别是当上述类型机构出现类似问题时,可以通过行政措施、反洗钱规定和违反央行支付结算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从虚拟货币的角度来说,应该严惩。
董希淼还提到,相关部门可以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和技术交流,分享和借鉴国外管理“虚拟货币”风险的先进经验,共同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编辑:郑晶鑫
校对:徐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