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朱北京报道。
日前,一位律师公开了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一份最新裁决。裁决称:“虚拟货币,包括本案中的比特币,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但实际上,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涉及虚拟货币纠纷的案件都是新兴纠纷,全国各法院/仲裁机构的判决思路差异较大。“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但总体来看,目前的审判不支持相关案件的诉求,判决合同违法无效,各自承担损失是主流。
据此,本报记者刊发稿件《一次仲裁引发的争议:比特币是虚拟财产吗?是否受我国法律保护?》,引起广泛关注。2022年4月20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裁判文书网搜索“比特币”,发现相关判决有2969条。
总体来看,相关判决在逐年增加,2014年判决数量最少,只有11件;2020年判决数量达到993件。考虑到审判周期长、公开延迟等因素,2021年的判决数量可能不会完全公开,但已经达到765件。
分地区来看,广东(含深圳)、浙江、山东位列前三,分别为323件、246件、238件。
从审判程序来看,涉及刑事判决1355件,盗窃罪数量最多。其他罪名包括集资诈骗罪、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敲诈勒索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
值得注意的是,盗窃比特币在刑事案件中的认定也存在分歧。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2021年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现在有大量盗取比特币的案例。从刑事判决的情况来看,盗窃比特币的刑法定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将比特币认定为财产,符合刑法中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另一种是比特币是一种数据,盗取比特币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属性VS财产属性在上述2969份判决书中,有92份判决书提到了“虚拟财产”,其中包括3起刑事案件。
在这三起刑事判决中,虚拟货币被认定为虚拟财产,但即便如此,两起涉及盗窃虚拟货币的案件,都被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不是像盗窃罪那样被定性为刑法中的“财产”。
2018年1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第845号]在判决书中指出,虚拟货币是虚拟商品和虚拟财产,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虚拟货币与货币、财产等有形财产、电、气等无形财产在刑法意义上有明显区别。虚拟货币不是实物,无法进入现实世界。虚拟货币不是真实的。
其次,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动态的数据组合,可以视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虚拟货币是按照特定算法大量计算产生的,属于电子数据。
最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可以考虑以窃取等非法手段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作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确认虚拟财产应当作为电子数据予以保护,窃取虚拟财产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2020年3月,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96第7刑终]认为,涉案虚拟财产明显区别于金钱财产等有形财产、电、气等无形财产,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故依法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
“造成这一结果的根本原因是比特币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监管政策模糊不清。”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在2021年6月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指出,将“窃取”比特币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做法,更像是回避讨论比特币财产属性的权宜之计。但直接将“盗取”比特币定性为盗窃的做法,必然需要从刑事政策和可行性的角度进行质疑,两种做法都不好说。
钟认为,打击比特币交易的政策很可能会对下一步涉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具体来说,在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更倾向于将涉及比特币的案件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计算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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