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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的法律规制与挑战

作者:邓建鹏,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为作者2018年12月16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电子商务论坛上的简短演讲摘要。更多…

标题:区块链的法律监管和挑战

作者:邓建鹏,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为作者2018年12月16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电子商务论坛上的简短演讲摘要。更多信息请参见邓建鹏)建鹏等人《区块链国际监管与合规应对》,将于2019 年1 月出版)。

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讨论区块链的法律监管和挑战。这是我过去两年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关注的领域。

1. 区块链具有特定的技术风险和偏好

大家有兴趣读一下中本聪在2009年左右发布的白皮书,他推出了比特币,开发一种新型的电子系统。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区块链,与我们之前熟悉的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有很大不同。之前我们讨论信息领域出现的技术时,我们说这些技术往往是中性的。然而,当区块链技术刚被开发出来并被引入世界时,它就具有明显的价值偏好或倾向。因此,我们很难以所谓的技术中立性来讨论这项新技术。这种新型技术具有价值偏好,也带来了金融领域的相关风险。

区块链具有以下内涵和技术特征。区块链具有分布式加密、分布式存储、分布式记账的内涵。这项技术有几个特点。首先,时间是不可逆转的。内容一旦加载到区块链中,就很难逆转。其次,资产可以编程。该数字资产可以用代码进行编程,并且可以自动商定时间和条款并执行。转移;第三,有典型的自我营销趋势。虚拟货币持有者到处宣传,吸引更多人加入相关社区,很容易发展成为传销。

综上所述,近两年来,围绕区块链和比特币,出现了不少打着虚拟货币、ICO幌子的传销、诈骗案件。其次,区块链与金融风险密切相关,引发了国际上对该技术及部分衍生产品和服务进行法律监管的强烈需求。

2、区块链领域法律监管的主要表现

首先,在国际范围内,法律监管首先针对的是虚拟货币交易和交易所。一些专门用于匿名转账的虚拟货币很容易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洗钱服务。虚拟货币的无障碍转移很容易导致跨境转移,比如绕过外汇管制的资产无障碍跨境转移。此外,通过匿名转移资产,很容易为恐怖分子融资、购买违禁品提供诸多便利。因为法律监管的对象主要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和兑换。

其次,基于虚拟货币的融资俗称ICO。该领域的法律监管主要针对融资中可能出现的欺诈行为,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向社会公开发行股权、债权等其他融资行为。尤其是2018年下半年以来兴起的热门新词STO融资,是证券化代币的首次发行。未来三五年,这种行为将没有合法的生存空间。虽然STO在美国可行,但法律门槛非常高,想要顺利通过监管机构的许可并不容易。第三,中国政府希望对基于区块链的信息服务进行监管(目前主要由中央网信办负责)。然而,区块链的特点之一就是时间的不可逆转性。因此,这一监管要求在技术上有一定难度。技术障碍会给未来的法律监管政策带来一定的困难。中国政府在这一点上与大多数国家不同。当前,国际社会重点关注金融风险的法律监管。

三、区块链对法律监管带来的挑战和问题

首先,在国际范围内,区块链在金融领域带来的挑战是全球资产流动与单一主权国家各自监管的对立。具体来说,如果投资者购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股票,则不可能撤回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然后将其出售给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纳斯达克出售。传统的证券交易和交易股票是中心化机制的产物,必须在特定机构的控制下进行交易。然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交易可以突破此类中心化机构的现有障碍。例如,如果投资者在新加坡的虚拟货币交易所购买了比特币(或某种虚拟货币),他可以将其提取并存储在特定的比特币软件钱包中。理论上,他可以轻松地转移到美国或者马耳他。或者在任何国家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出售以获得法币。目前来看,这种转让和买卖行为在逻辑上和实践上都是可行的。

然而,一国对虚拟货币交易或交易所的监管通常只能在本国主权国家空间范围内进行。即使美国有长臂管辖原则,但仍然受到国家空间范围的限制。因此,单一国家的法律监管和碎片化必然面临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资产全球流动和交易的巨大挑战。但有效协调世界各国的统一法律监管存在现实困难。

举个更具体的例子,2018年5月,泰国通过了《数字资产皇家法令》。该法令重点关注了虚拟货币交易监管的内容和形式,包括打击该领域的具体违法犯罪等,几乎完全参考了现行规定。传统《证券法》。虚拟货币交易市场操纵市场、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多次发生。但如果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在其他国家,并通过虚拟货币的全球流动和价格传导影响泰国交易市场的价格,泰国证券监管部门将如何取证并抓捕犯罪分子?在单一主权国家中,执法与司法之间存在着两难境地。

其次,针对监管机构提出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监管与公有链不可逆转的存在之间的矛盾,监管机构尚未找到有效的技术解决方案。在提出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监管方案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节点运营者必须有应急预案,一旦发现违规者,应及时删除其账户。技术障碍可能导致某些国家法律监管要求在实践中无法实现。

三是法律监管与主体不确定性之间存在矛盾。所有的法律监督通常都会针对犯罪的特定主体(机构或个人)。只有明确主体,才能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了私链、联盟链等影响力较小、目前缺乏法律监管激励的区块链外,公有链目前尤其需要控制风险、规范其行为。然而,公链网络节点是不确定的。任何拥有特殊计算机设备的人都可以随时访问该链,也可以随时启动该链。一旦有人上传不良信息,就无法提前确定是谁在包装和记录这些信息。此外,矿池分布于全球。如果中国的一些矿池所有者不愿意记录特定区块信息(因为监管机构事先要求),他们可以关闭电源,不记录信息。但这并不禁止冰岛、美国、俄罗斯等国外矿池记录区块信息并完成打包,这可能会导致法律监管失灵。

本文来自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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